国家体委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
国家体委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中国奥运金牌数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5.12.10
施行日期
1995.12.10
文号
主题类别
体育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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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0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统计世界冠军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运动竞赛以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为最高名次。
  第三条 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为世界冠军的必须符合以下三条:
  一、确认世界冠军的项目必须是成立了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并加入了该项目国际联合会的项目。
  二、世界冠军必须是在单项国际联合会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中获得(各项目确认世界冠军的大赛名称附后),必须是上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并有大会授予的金牌或证书。
  三、在夏季或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获得比赛项目的冠军。
  第四条 除上述三条规定以外,对于我国一些高水平的、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项目,也可以确定一至二个最高水平的国际性大赛做为统计世界冠军的比赛。
  第五条 凡属要列入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均要按申报程序报国家
体委综合司审核,并上报国家体委批准。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
  凡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要在大赛结束一个月内(12月比赛的现象要在比赛之后立即)向国家体委综合司报告成绩。报告的方法是,由该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填写成绩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成绩册或复印件附后报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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