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0.01.24
【文 号】银发[2000]27号
【施行日期】2000.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五户联保贷款【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
  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
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样本见附表1),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样本见附表2)。
  第八条 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 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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