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意见书 律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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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梦见蛇驴肉怎么做好吃又简单的做法xxx县劳动局:
xxx申请认定工伤一案,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参考:北京t3
一、xxx没有必要先行申请确认xxx与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虽《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但《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既不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不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且其施行时间为2004年,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
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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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定。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工资花名册、工作证、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已明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判断,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其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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