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杨怀玉工伤认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闻的特点是什么【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云23行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iphone清除缓存【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
【审理法官】刘芳吴启贤杨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怀玉;姚安县光禄镇大康郎唐家石场
【当事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怀玉姚安县光禄镇大康郎唐家石场
【当事人-个人】杨怀玉
【当事人-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安县光禄镇大康郎唐家石场
【代理律师/律所】刘卓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卓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
国庆放假2020安排调休【代理律师】春节是几月几日刘卓
【代理律所】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安县光禄镇大康郎唐家石场
【被告】杨怀玉
【本院观点】《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书;(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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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根据关联生效民事判决另查明,2019年1月17日,杨怀玉向姚安县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杨忠涛与唐家石场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1月18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325民初8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杨忠涛与唐家石场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杨怀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怀玉不服于2020年1月16日上诉,本院审理后于同年4月1日作出(2020)云23民终1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20日,上述二审判决送达杨怀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写月的诗句
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书;(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杨怀玉向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杨怀玉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州人社局书面告知杨怀玉在15日内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但杨怀玉未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上诉人州人社局经审查被上诉人杨怀玉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认为杨怀玉提供的补正材料没有能够确认杨忠涛与唐家石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而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尽管杨忠涛死亡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生效民事判决也明确杨忠涛与唐家石场不存在劳动关系,撤销案涉不予受理决定已无实际
意义。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审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本案后,庭审时知道杨怀玉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就杨忠涛与唐家石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月17日),但一审未中止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瑕疵,致使判决不当。 综上,上诉人州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请求应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行初6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杨怀玉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怀玉负担(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flash场景【更新时间】2022-09-23 18:34: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2017年9月,第三人唐家石场因缺少驾驶挖掘机采石岗位人员,通过发布招聘信息,杨忠涛通过应聘后到唐家石场做挖掘机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并提供伙食。同年12月1日,杨忠涛从第三人唐家石场下班后第二天未上班,次日下午18时许,杨忠涛被发现在其租住的房屋中死亡,经派出所出警核实,杨忠涛系正常死亡,经姚安县人民医院出诊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杨忠涛死亡原因为猝死。另查明,原告杨怀玉与杨忠涛系父子关系。原告杨怀玉于2018年7月2日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工亡)认定申请书,同年7月12日,被告州人社局作出工认字姚安(2018)年第(016)号工伤申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原告不服,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云人社行复决字(2018)第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州人社局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工认字姚安(2018)年第(016)号工伤申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2019年2月12日,被告州人社局向原告杨怀玉发出关于重新启动杨忠涛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和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重新启动杨忠涛案件的工伤认定程序;同年3月12日,被告州人社局作出工认字姚安(2018)年第(016)-1号工伤申请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以下简称案涉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对杨忠涛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负责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点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案中,杨忠涛死亡后,原告杨怀玉向被告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告州人社局经审核认为,原告未能提交材料证实杨忠涛生前与第三人唐家石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12号)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行政职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杨忠涛与第三人唐家石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故被告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认字姚安(2018)年第(016)-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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