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春生等与廉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廉春生等与廉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4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 
【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徐奥;廉春生;廉鑫 
【当事人】徐奥廉春生廉鑫 
【当事人-个人】徐奥廉春生廉鑫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陈天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陈天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海霞陈天旺 
北京信用卡还款【代理律所】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徐奥 
【被告】廉春生;廉鑫 
【本院观点】本案中,徐奥提交了其向廉春生账户汇款494000元、向刘爱俊账户汇款20000元的证据,以及徐奥与金鼎公司签订《最高额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后,金鼎公司向廉春生账户汇款195200元,2017年5月18日刘爱俊向廉春生汇款200000元,当日廉春生即将该200000元汇入金鼎公司账户的证据,证明徐奥与廉春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尚不足以认定廉春生偿还隆桂霞信用卡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徐奥交付给廉春生的494000元,故一审法院该表述不妥,本院予以指出,但该表述并非对事实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拘传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2 15:48:00 
廉春生等与廉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1民终474号
     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奥,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春生,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鑫,女,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奥因与被上诉人廉春生、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6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奥上诉请求:1.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2.依法判令廉春生、廉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上诉理由:徐奥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一审法院对廉春生向徐奥借款用途的事实认定有误。一审判决认为廉春生向徐奥的借款用途包括用于偿还隆桂霞信用卡,但是在一审庭审中并没有提交充分直接证据证明该借款用途。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廉春生向法庭提交了几张还款凭证,但是这几张凭证在另案王燕诉廉春生借款纠纷一案中,廉春生同样也是提交的该几张还款凭证用于证明向王燕借款的用途。第二次开庭中,并未提及借款用途举证问题,所以廉春生借款用途并未用于偿还隆桂霞信用卡。廉春生、廉鑫系父女关系,案外人隆桂霞与徐奥系母子关系。廉春生与隆桂霞为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二人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6月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廉春生借口在大厂买房,为此,徐奥先后将房屋抵押两次,所得款项均转给了廉春生:第一次即2015年,徐奥将名下房屋抵押贷款20万元,款项直接汇入廉春生账户。到期还款时,廉春生向案外人刘爱俊借款,才得以还清借款。第二次即2017年,徐奥房屋抵押贷款70万元,将所得款项分别汇入廉春生账户494000元和刘爱俊账户200000元,该200000元用以偿还第一笔贷款还款时向刘爱俊的借款,庭审中,廉春生自认该事实。但是,直至今日,均未见到所谓大厂新房。在徐奥多次联系廉春生未果后向朝阳分局报案,分局以罪立案。
到第二次贷款还款时,因徐奥无力偿还,只得将其名下房屋出售。而廉春生却以替隆桂霞偿还信用卡债务(已在隆桂霞与廉春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中请求查明事实)和炒股为由,作为两次贷款的资金用途,掩盖其编造的购房,其行为已构成。本案中廉春生借款用途一审法院并未实际予以查明,仅以廉春生的供述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廉春生、廉鑫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徐奥没有与廉春生隆桂霞一起生活完全错误。二、一审法院将徐奥向廉春生汇款行为认定为借款属于定性错误。以徐奥房产抵押贷款,借出来的款项用于归还隆桂霞的银行欠款及四人的家庭生活,房贷本息再由廉春生及隆桂霞共同偿还,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1.将徐奥房产抵押贷款是经过廉春生、隆桂霞、徐奥共同商议决定,目的是为了偿还隆桂霞信用卡欠款,是为了提高四人的家庭生活质量;贷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廉春生个人消费的需求。2.因为要归还隆桂霞的银行欠款,是隆桂霞提议,将徐奥房产抵押贷款,并非廉春生首先提出的设想;隆桂霞提出这个构想之后,廉春生最初并不同意,后来才勉强同意,并且也是最后经过三人商量之后做出的决定。3.当时徐奥没有工作,为了避免钱被徐奥挥霍,隆桂霞就让徐奥把494000元汇入廉春生的卡里,再由廉春生代为归还隆桂霞欠款及徐奥欠付的房贷本息。三、廉春生收到徐奥汇款494000元后,并非用于个人消费,廉春生用于代隆桂霞归还银行欠款的款项以及代替
徐奥归还房贷本息的款项远远超过494000元。1.自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8月12日,廉春生向隆桂霞的各个银行卡里转入款项共计602558元。2.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5月3日,为了给徐奥归还房贷本息,廉春生向刘爱俊转款,刘爱俊收款后向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徐奥房贷本息共计82950元。3.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23日,为了给徐奥归还房贷本息,廉春生向刘爱俊转款后,刘爱俊向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李振峰转入徐奥房贷本息款21466元。四、廉鑫书写的《协议》并不能证明廉春生与徐奥之间存在借款。1.廉鑫与廉春生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廉鑫对于其父廉春生与徐奥、隆桂霞之间是否存在款项往来根本不知道。2.2018年9月26日,廉春生被以涉嫌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廉春生被刑拘34天时,廉鑫被叫到朝阳区检察院,在《协议》上签字。廉鑫无从考证廉春生是否向徐奥借款还是,廉鑫必须签字,没有第二个选择。3.一审法院依据廉鑫的协议就认定徐奥与廉春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根本没有考虑廉鑫当时在协议上签字的背景情况。五、廉春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不能认定为向徐奥借款。1.廉春生称为归还隆桂霞银行欠款,怎么成了廉春生向徐奥借款?为什么不是隆桂霞向徐奥借款呢?2.即使房贷中一部分款项用于廉春生炒股而用,其炒股收益也是用于家庭生活,四个人都是受益者,包括徐奥,也不是全部收益归于廉春生个人使用。六、即使成立借款关
系,让廉春生一人归还也显失公平。1.廉鑫归还的5万元应冲抵本金。2.廉春生代替徐奥归还房贷的本息应予扣除。3.20万元的最终归属是属于徐奥向刘爱俊的借款,应由徐奥归还,与廉春生无关。4.徐奥向廉春生转款时,隆桂霞作为廉春生的合法妻子,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隆桂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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