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刘朝兰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桂08行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守全廖赞军王健玲
【审理法官】陆守全廖赞军王健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
dnf物品锁定半斤八两歌词【本院观点】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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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港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如下:建材(木材除外)、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页岩多孔砖生产、销售;一般工业废弃物(除危险品外)、建筑废弃物、城市污泥的回收、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港星公司与陈庆洪2019年1月19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用人单位)港星公司,乙方(承包方)陈庆洪,根据《合同法》、《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承包甲方全厂劳务事项订立本合同……二、工作岗位设置,各种操作要求与安全要点……6.装车工:服从开票员安排,随叫随到,见票上车,不得与司机争吵,发现一次200元,经劝告再犯,乙方须辞退,砖数清点准确,甲方发现多装了超过10块,乙方按每块1元赔偿甲方,每个砖卡剩砖及时清理,废砖渣在固定位置清理,每天所有窑车必须全部清完,不影响打坯生产……。 全国猪肉价格连降10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香水有保质期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上述规定是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用工主体责任以及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本案中,港星公司将其全厂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庆洪,陈庆洪雇请的职工发生工伤,应由港星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朝兰提供的装车劳动是港星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朝兰因装车发生事故致右侧第11肋骨骨折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诉人港南人社局据此作出4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港南人社局在受理刘朝兰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通知港星公司举证等,在调查核实后,作出46号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
上诉人港南人社局作出的4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撤销46号认定工伤决定不当,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港星公司请求撤销46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上诉人港南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1:15
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刘朝兰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桂08行终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人江桂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该局公职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平,总经理。
接待 一审第三人刘朝兰。
委托代理人杨荣绍,贵港市港南区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港南人社局)因与贵港市港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星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桂08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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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注册登记成立。多年来,原告一直将其公司装车、进出窑、破碎打粉等劳务工种发包给自然人陈庆洪,双方签订书面《劳务承包合同》,陈庆洪也一直以包工头的身份在原告公司开展承包劳务工作,原告与陈庆洪结算劳务费,由陈庆洪自行招用、管理工人和发放工人工资。2018年6月15日,陈庆洪雇请第三人刘朝兰在装车工岗位工作,双方约定工资计件。2019年4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第三人在原告公司生产车间进行装车作业时,因装砖的车辆突然往前移动,第三人直接摔倒在砖板上,导致右胸及右小腿受伤,当天第三人被送至医院住院。2019年5月23日,第三人经贵港市中医医院诊断:1.右侧第11肋骨骨折;2.右小腿软组织挫伤。2019年5月31日,第三人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书面答复第三人的申请因其他(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第三人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港南人社工伤认字[2019]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4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第三人受伤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于2019年8月26日分别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了46号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遂于2019年9月10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46号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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