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宋彦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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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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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梦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彦涛,*,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宋彦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64082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商业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送下落及财产调查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居住,亦未发现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
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德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夏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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