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与尹二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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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9号。
负责人:王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莹,*,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尹二辉,*,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大兴支行)与被告尹二辉信
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大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都莹、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二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大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自2019年7月6日至2022年2月8日的逾期金额共计9233.14元,其中包括本金5372.64元、利息2814.47元、费用1046.03元(含违约金731.46元、分期手续费314.57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实现本案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开庭公告、判决公告)。事实与理由:尹二辉于2017年7月19日在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批卡日期为2017年8月8日,初始信用额度为5000元,账户号为xxx,卡号为xxx。被告自2019年7月6日开始出现逾期,经原告的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截至2022年2月8日被告已拖欠信用卡逾期本金5372.64元、利息2814.47元、费用1046.03元(含违约金731.46元、分期手续费314.57元),合计9233.14元。根据《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第三条第(二)的约定计收利息和复利,即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的,自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
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款项金额的5%(且不低于1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中规定了分期手续费的计收标准,即以分期总金额的0.6%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在基准价格的-50%至+6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因此,鉴于被告的长期逾期行为,已违反领用合约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第(十九)款的约定,“对于未依约还·......甲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乙方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此,我方采取诉讼方式追索债权。故诉至法院。
尹二辉未做答辩。
农商大兴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办卡材料、债权催收记录及照片、信用卡逾期明细、信用卡账单交易明细作为证据。
尹二辉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农商大兴支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尹二辉向农商大兴支行申请办理速通
卡,声明及签字栏中确认阅读《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的内容和条款,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合约、协议)的各项通则,并在主卡申请人处签字。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透支利息:持卡人在逾期、未全额还款、预借现金等情况下,记收循环利息,按月记收复利,日利率为0.05%,年化利率为18%;约定违约金: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笔;约定分期手续费:持卡人使用分期付款业务时收取的费用,每期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总金额的0.6%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在基准价格的-50%至+60%的范围内继续调整。截至2022年2月8日,尹二辉已逾期欠付金额为9233.14元,包含本金5372.64元、利息2814.47元、费用1046.03元(含违约金731.46元、分期手续费314.57元)。农商银行大兴支行对尹二辉进行电话催收及上门催收,未果。
北京信用卡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尹二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尹二辉向农商大兴支行申领速通卡信用卡并签订《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农商大兴支行依申请办理速通卡给付尹二辉使用,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履行义务,
农商大兴支行按照合约约定提供透支额度供尹二辉使用,至2022年2月8日,尹二辉已逾期并欠付本金5372.64元、利息2814.47元、费用1046.03元(含违约金731.46元、分期手续费314.57元),尹二辉未按合同约定向农商大兴支行偿还透支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农商大兴支行要求尹二辉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后续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尹二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本金5372.64元、至2022年2月8日的利息2814.47元、费用1046.03元,共计9233.14元;
二、尹二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尹二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员 乔 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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