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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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x。
负责人:陈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芬,*,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副中心分行)与被告曾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行副中心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曾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信用卡还款
农行副中心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曾芬偿还农行副中心分行截至2022年5月26日止的信用卡欠款44073.64元(包含本金35993.07元、利息6846.82元、违约金1233.75元);2.曾芬给付农行副中心分行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曾芬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曾芬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表的申请人签名处载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曾芬领卡后使用,截至2022年5月26日止共计欠款44073.64元未清偿。
曾芬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曾芬(乙方)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甲方)申请信用卡并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曾芬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领用合约》及后附收费标准中对还
款、利息和费用、滞纳金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约的,乙方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2016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向曾芬发放信用卡。后曾芬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10月7日开始出现逾期。截至2022年5月26日止曾芬尚欠本金35993.07元、利息6846.82元、违约金1233.75元。此后曾芬未再还过款。
另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梨园支行隶属于农行副中心分行,为农行副中心分行派出的经营机构,农行副中心分行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曾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曾芬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了领用合约,曾芬实际透支了
相应的信用款项,双方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曾芬未依照双方合约的约定及时偿还所透支款项,故农行副中心分行有权要求曾芬偿还借款。领用合约约定,如曾芬逾期未还款需给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且其约定的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农行副中心分行有权主张曾芬给付违约金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综上,对于农行副中心分行要求曾芬偿还信用卡欠款及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截至2022年5月26日止的信用卡欠款44073.64元(其中包含本金35993.07元、利息6846.82元、违约金1233.75元);
二、被告曾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曾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39元,由被告曾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杨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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