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怎样发【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淮景歌词【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4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路兴付双王玉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秦
淮区人民政府;陈宽兴
【当事人】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陈宽兴
【当事人-个人】陈宽兴
【当事人-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周勇江苏法德东恒(秦淮)律师事务所;张琳蔚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周勇江苏法德东恒(秦淮)律师事务所张琳蔚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帆王珠翠周勇张琳蔚臧首云
【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秦淮)律师事务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
所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宽兴
【被告】白羊座女生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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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恒厦公
司接到秦淮区人社局送达的[2019]01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向秦淮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及第104号《仲某裁决书》,辩称陈宽兴非其聘用人员,主张案涉工地存在多个施工主体交叉施工。秦淮区人社局作出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陈宽兴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在案涉行政复议程序中,恒厦公司向秦淮区政府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载明:恒厦公司将案涉工程的瓦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劳务分包给民安公司。 农夫山泉怡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秦淮区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案涉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秦淮区政府作为秦淮区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江苏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况进行审查。即秦淮区人社局在本案中应查明:恒厦公司是否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承包人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陈宽兴受何人雇佣等情况。本案中,恒厦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出主张案涉工程由多个施工主体施工,并提交了第104号《仲某裁决书》。秦淮区人社局在此情况下,应首先查明陈宽兴的用人单位,但其未能查明。秦淮区人社局作出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后,恒厦公司向秦淮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中载明恒厦公司将木工工作分包给案外人民安公司,以进一步支持其主张,但秦淮区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仍未能查明相关事实。因此,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恒厦公司为陈宽兴的工伤责任主体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秦淮区人社局作出的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及秦淮区政府作出的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167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9]QH-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 三、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宁秦行复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 四、责令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法定期限内对陈宽兴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爱上一个人我们都没有错2022-08-21 14:21:53
【一审法院查明】河南特产原审法院查明,原审第三人陈宽兴经案外人曹明庆组织安排,到南京天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冷库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该处工地由恒厦公司承建。2018年7月9日,陈宽兴在工地拆模时因脚手架脱落跌落受伤。2018年12月10日,陈宽兴向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秦淮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秦淮区人社局经初步审查,向陈宽兴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18年12月14日,陈宽兴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某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淮区仲某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2019年3月8日,秦淮区仲某委作出[2019]第104号
《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某委员会仲某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04号《仲某裁决书》),裁决对陈宽兴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某请求不予支持。2019年5月5日,陈宽兴补正工伤认定材料后提交秦淮区人社局,秦淮区人社局向陈宽兴出具秦人社工受字[2019]QH-031712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予以受理。2019年5月6日,秦淮区人社局向恒厦公司送达[2019]01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19年6月18日秦淮区人社局作出了[2019]QH-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以下简称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恒厦公司及陈宽兴。 2019年7月9日,恒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淮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秦淮区政府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并通知秦淮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因陈宽兴与复议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秦淮区政府书面通知陈宽兴参加复议。2019年8月19日,秦淮区政府依法组织恒厦公司、秦淮区人社局及陈宽兴召开了听证会。2019年9月5日,秦淮区政府依法作出[2019]宁秦行复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恒厦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0317号《认定工伤决定》和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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