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张运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
负责人:黄力,行长。
北京信用卡还款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宁,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运铎,*,1990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张运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相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音羽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辛静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