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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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苗圃南园子金辉苑小区C3配套服务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常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克春,*,1961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区支行与被告石克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克春的起诉。
北京信用卡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区支行撤回对石克春的起诉。
审判员 贾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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