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洪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北京信用卡还款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毅,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张洪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卢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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