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北京信用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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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隆孚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高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玺典,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志刚,*,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被告马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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