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人格权纠纷二审...
王玉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其他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信用卡还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7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龙张永钢丁少芃 
【审理法官】李晓龙张永钢丁少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玉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 
【当事人】王玉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 
【当事人-个人】王玉武 
【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卢思源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思源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思源 
【代理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武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 
【本院观点】本案中,他人冒用王玉武的身份信息到农行中关村支行处办理信用卡,农行中关村支行虽然错误办理了信用卡,错误扣划王玉武账户,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馈函,农行中关村支行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一定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较为完整的保留了申请人的开户资料,也利用互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开展了客户身份信息验证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他人冒用王玉武的身份信息到农行中关村支行处办理信用卡,农行中关村支行虽然错误办理了信用卡,错误扣划王玉武账户,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馈函,农行中关村支行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一定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较为完整的保留了申请人的开户资料,也利用互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开展了客户身份信息验证工作。他人冒用的身份证上显示照片虽然并非王玉武本人,但与王玉武在公安机关备案照片有一定相似性。人工识别身份证照片确实存在一定误差,虽不必然导致认定为法律上的过
错,但农行中关村支行在照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错误办理信用卡仍有工作瑕疵。本案的发生主要是他人故意冒用王玉武个人信息所导致,在发现王玉武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农行中关村支行即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相应措施,全额退还扣划的存款并恢复了王玉武个人征信信息,王玉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存在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合理损失。王玉武二审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因农行中关村支行扣款行为导致用药延误,且其现在身体状况与用药延误有关,故王玉武要求农行中关村支行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玉武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元,由王玉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8:30: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有他人以“王玉武”名义向农行中关村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人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
穗贷记卡调查表》等申办手续性文件。农行中关村支行将申办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在北京银行的信用卡原件进行了复印留存,并根据申办流程在征信系统和公安系统中进行了核查。该身份证上显示照片虽然并非王玉武本人,但系男性,脸型、年龄均大致与王玉武在公安机关备案照片相似。    因上述信用卡欠费,农行中关村支行于2017年11月14日分别从王玉武在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中以“逾期扣款”名义扣划资金,其中在尾号9815的账户中扣划2443.4元,在尾号为6419的账户中扣划153.85元。根据银行账户明细显示,上述两笔扣划款项,农行中关村支行均于当月29日进行了等额返还。2017年底,农行中关村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交异议申请,经王玉武确认,在2018年4月,征信系统有关信息已经更正。    诉讼中经询问,双方认可导致王玉武征信记录异常的银行登记涉及三家银行,农行中关村支行只是其中一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王玉武主张农行中关村支行对其人格权进行了侵害,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甚至身体健康隐患。其中,王玉武主张的构成侵害的核心事实即农行中关村支行在之前的信用卡审核办理过程中,未履行审查义务,造成他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并且在2017年11月直接导致农行中关村支行在王玉武的银行账户中错误扣划金额,并进行征信不良登记。    根据诉讼
中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可以确认,首先,2012年他人冒用王玉武名义申办信用卡事实存在。但在申办审核过程中,农行中关村支行按照办卡流程,进行了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对、核查和比对,留存了完整的申办资料。虽然申办人所持身份证上照片并非王玉武本人,但该照片与公安系统备案的王玉武本人照片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度,也因此使得办卡人员在审查核对中未能及时发现。其次,基于冒名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内容,农行中关村支行在信用卡出现欠费后,根据协议约定对王玉武名下银行账户内钱款进行扣划,扣划数额未超出欠费本息的合理限度。且扣划后,经王玉武投诉,农行中关村支行在扣划当月即全额返还了扣划钱款。从扣划到还款的时间仅为16个自然日,且未跨月。第三,王玉武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系首先由农行中关村支行导致,且同时根据双方确认事实,至迟在2018年4月,该征信登记已经恢复。就该征存在不良记录期间,是否给王玉武造成实际损失,王玉武亦并无证据证明。最后,就维权情况,根据现有证据,有关维权行为,包括投诉、委托律师等,均发生在2018年,即农行中关村支行已经全额退还扣划款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申请恢复征信信息之后。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玉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玉武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农行中关村支行未发现审查
信息差异存在明显过错,王玉武在办理信用卡之前,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在农行中关村支行其他网点申领了借记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款,当时王玉武向银行提交了各类信息,特别是照片,农行中关村支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未予审查,存在明显过错。且农行中关村支行明知王玉武不具备申领信用卡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冒用的身份信息审批信用卡,存在明显过错。在涉案信用卡欠费后,农行中关村支行怠于催要欠款或与王玉武联系,放任损害扩大存在明显过错;2.农行中关村支行的扣款行为造成了王玉武延误,延误了王玉武定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时间,损害王玉武的健康;3.农行中关村支行在王玉武报警后才纠正错误,并非农行中关村支行自己主动纠正,造成王玉武被迫往返北京与天津两地,由此产生相关损失。    综上,王玉武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玉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17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丁林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曼。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玉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关村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8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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