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由 人民政府授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 (股东)的名称 | 认缴情况 | 实缴情况 | 余额缴付期限 | ||||||
出资数额 | 出资 方式 | 持股比例(%) | 出资数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出资数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缴纳;第 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
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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