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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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康复街6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伟,*,199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的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503.99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779.77元(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分期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0日,被告分别与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银行”)、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集成”)签订《武汉众邦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编号:JKXY1***********)及《担保服务合同》(编号:EGXY1***********),约定被告向众邦银行贷款17000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0%,由广东集成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另,《担保服务合同》第4.3条及第9.1条分别对担保代偿、逾期违约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当日,众邦银行将贷款本金金额发放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贷款期间内,被告从未履行还款义务,所欠本息费用均由广东集成代偿。2019年5月29日,广东集成与北京融信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信天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广东集成将履行担保责任后对债务
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融信天地,后以短信方式将债转事宜通知被告。2021年11月23日,融信天地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自广东集成处受让的对被告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被告自原告取得债权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鉴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伟未出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脸识别图片、注册信息截图、《武汉众邦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担保服务合同》、众邦银行放款回执单、行使质权确认书、2019年5月29日《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短信、2021年11月23日《债权转让协议》、附件债权转让清单、债权转让通知短信及财产保全裁定。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证据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并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李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证据、综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0日,被告李伟作为
借款人通过北京微聚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博借钱”业务平台服务与贷款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合同形式签订《武汉众邦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编号:JKXY1***********)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向众邦银行借款17000元,贷款期数为6期,贷款年利率为1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在贷款期间内,贷款利率不变,如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150%,并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定《担保服务合同》(编号:EGXY1***********)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以向众邦银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形式为甲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该合同4.3规定:如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担保代偿,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9.1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第9.1条规定:如上述主合同发生由乙方进行担保代偿的,甲方应于代偿当日立即向乙方偿付乙方所代偿之款项。如甲方未立即向乙方偿付乙方所代偿之款项而构成逾期的,则自代为偿付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或分期向乙方偿付其应还款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逾期款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发生多期逾期的,逾期期间自最先逾期发生日起计。逾期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依据发生逾期时主合同项下对应的全部剩余应还本金的每日0.1%收取,按日计算;合同第11.2.2规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
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发生债权转让的,双方均同意将争议解决地法院调整为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任何一方均可在最终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众邦银行依约将贷款17000元发放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贷款期间内,被告从未履行还款义务,所欠本息费用均由广东集成代偿。众邦银行依约行使质权,自2019年11月21日起每月21日从广东集成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被告应归还的借款本息,广东集成实际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17000元,代偿利息503.99元。众邦银行向广东集成出具行使质权确认书,对广东集成上述代偿金额进行了确认,并告知广东集成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利。之后,广东集成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北京融信。后,北京融信将其从广东集成处受让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被告自原告取得债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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