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
的担保公司(不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和非政府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
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审查后每年核定一次,各业务部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须由业务部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审查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三)动态监测。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
四)适时镌汰。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成效,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业务部门、支行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存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业务部门、支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前提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需具有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和业务规范程度高;
4、财务状况良好,有肯定资金实力;
5、诺言良好,无拖欠银行存款,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
6、担保记录良好,无金融欺诈、逃废担保责任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
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8、在本行开立根本结算账户或普通结算账户;
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布局和内部构造机构;
第二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
第四条信用等级在BBB+级(含)(或同区域内国有银行BBB+级)以上,未评级的需经有权人(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
第五条货币方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很多于2000万元众币;
第六条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存款余额的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XXX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XXX批准经
营;
2)已与本行签署周全合作和谈;
3)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八条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含)以上;
二)以房地产或资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从事房地产或资产价格评估业务三年以上;
四)有3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
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或资产估价师。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第十条有3名(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且具备较强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和赔付能力,并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8%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
第三章合作机构的查询拜访、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合作机构的调查由业务部门、支行负责,业务管理部负责陪同调查,合规风险部负责审查上报材料。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
第三章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证及经营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评定证书;
第四章验资报告;
第五章公司章程;
第六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第七章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
第八章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书;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章控股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证件;
第十一章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十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还须根据公司章程提供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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