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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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云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唐华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勇勤,*,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职员。
被告:梁双,*,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支行与被告梁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勇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暂计至2022年5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9550.85元,利息和复利1347.98元,其他费用0元,2022年5月4日之后的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4日止的违约金833.09元,2022年5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填写了申请表,同时被告在申领人签署栏签名,并确认其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询)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等规定。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28********,之后被告开始透支消费使用,账单日为每月1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约定,被告在使用其信用卡时应按时还款,逾期未还款则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截
止2022年5月4日,被告所持信用卡发生透支款141731.92元(透支本金139550.85元,利息和复利1347.98元及违约金833.09,其他费用0元,详见证据已签名和盖章的系统打印清单),到期后尚未偿还原告。另外,被告己确认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广东湛江××花园××。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项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准如诉请。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梁双的身份证,证明被告梁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2.梁双办理农行贷记卡申请资料,证明被告申办农行贷记卡的手续;3.账户资料信息、一般账户信息、专项分期信息、交易流水等,证明被告农行信用卡帐户信息,透支情况等;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
被告梁双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或者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确认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催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收信函、发生诉讼时的法律文书等文书,如无后续变更,以被告填写的“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内塘水库东侧广东湛江养老休闲产业基地幸福花园玥珑湖280亩一期3幢702房”为送达地址,因被告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造成相关通知或文书无法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客户签阅”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在申请人签署栏签名。申请表背面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信用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授信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
同日,被告还向原告提交了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家装分期产品信息显示,单一合作商户,分期商户名称:湛江市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期数60期,总费率15%,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为一次性。家装分期申请信息,姓名梁双,手机号码189××××****,身份证号码44082219********。申请分期金额150000元,
申请分期期数60期。同时加黑字体注明“申请人声明:本人自愿申请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知悉并同意申请表背面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申请人委托扣款申明:以上家装专项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若通过贵行的审批,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从被授予分期额度(特指本申请所批复的分期额度)的信用卡中,将全部或部分分期本金的透支款项扣划至分期商户账户或家装专用信用卡账户,分期商户或家装专用信用卡账户收到该款项即视为贵行已向申请人提供了分期资金。同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从以上信用卡中扣收分期手续费”。被告梁双在下方申请人处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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