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赵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营业场所: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袁幼平。
委托代理人:侯亚伟、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少鹏,*,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孟塬镇。
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少鹏、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民事
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少鹏偿还借款本金310053.1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429.74元、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该利息以31005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252元、保全费2104元,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少鹏、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少鹏、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少鹏名下无证券账户信息,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对赵少鹏名下房产保全查封。
3、对被执行人赵少鹏、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认可,并表示对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处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赵少鹏、陕西东城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旭
审判员  苏谦
执行员  王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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