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隆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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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开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珏,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奥,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建,*,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綦江支行)与被告隆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农行綦江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綦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8306.47元(含额度内分期)及截止2022年4月15日利息4454.65元(含额度内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211.29元、分期手续费427元,共计55399.41元;二、被告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据实计付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3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在充分阅读、理解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后,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调查审查审批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信用卡发放后,被告开始持卡消费并开始正常履行合约规定的各项规则。后在使用过程中,被告多次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已多次催促其还款,并要求被告限期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复利、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等各项费用,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隆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农行綦江支行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另举示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账户详细信息、历史交易明细、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及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均系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来源、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之当庭陈述,其中能够与前述已确认证据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相印证的部分,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被告填写了原告提供的固定格式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该表附含《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收费标准》,被告在申请表上亲笔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
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同时,被告在“主卡申请人”处签名。前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所附含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名词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有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授信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款等;“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计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全部应还款额”指截止当前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费用及利息的一定比例、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
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第二,还款方式。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还款时,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逾期1-90天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第三,贷记卡计息规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
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外,章程还载明了“总则”、“申领”、“使用及账户管理”、“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附则”等内容。同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所附含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发卡行称甲方,金穗卡申请人称乙方;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透支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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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收取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甲方可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到期分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的为由拒绝还款;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
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欠款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乙方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甲方可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此外,合约还载明了其他相关事项。被告在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后,原告经审查,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告发放了授信额度为25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2021年7月以前,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尚能正常履约,但之后其未能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按时清偿信用卡欠款,2022年3月9日原告核销了该信用卡账户,截至2022年4月15日,被告拖欠信用卡贷款本金(含额度内分期)48306.47元、利息(含额度内分期)4454.65元、分期手续费4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11.29元,共计55399.41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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