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郭中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振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中番,*,汉族,1978年03月11日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郭中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合共6594.87元,并按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线下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和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全省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郭中番予以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在人民币6644.87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李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该账户冻结时余额为3360.33元。本院已经依法划拨该账户内的存款3360.33元。
七、本院执行人员已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应暂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能文
审判员  苏永任
审判员  朱坚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校初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