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叶辉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叶辉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30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雨林宋岩邱学南 
【审理法官】刘雨林宋岩邱学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叶辉;成都鹏翔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叶辉成都鹏翔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叶辉 
【当事人-公司】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成都鹏翔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叶辉;成都鹏翔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星辰速递公司是否系配电箱装卸责任主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叶辉于2014年5月7日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20年9月9日,目前的有效期限截至2026年9月8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星辰速递公司是否系配电箱装卸责任主体。本案的提货方式为自提,但自提仅是货物如何由发货人处发送至收货人处的运输方式,并不当然意味着货物的装卸责任主体为提货人。本案中,所提取货物配电箱体积和重量均较大,提货人自行提取势必动用大型器械,既不便利也不客观。而发货人星辰速递公司作为专业快递公司,为发展业务便利,已安装手动叉车用于装卸货物,并配备有专业工作人员操作,提供装卸货物服务符合常理和商业惯例。综上,即便提货方式为自提,也可以推断
类似本案大型物品的装卸责任主体应当是发货人星辰速递公司。星辰速递公司未充分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叶辉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叶辉与星辰速递公司的过错程度所作的责任划分恰当,应予维持。星辰速递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星辰速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四川星辰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1 02:46: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叶辉系通过货拉拉公司APP平台注册成为拉货司机。鹏翔物流公司在货拉拉公司APP平台下单,并支付了货物运费816元。2019年12月21
深圳快递价格
日14时49分,叶辉通过货拉拉APP平台接到鹏翔物流公司发出的送货信息,从绵阳闽兴钢材交易市场装货,再到星辰速递公司处将货物送至华正工业园卸货。叶辉驾驶小货车到星辰速递公司处提货时,货物(配电柜,500公斤)存放在星辰速递公司仓库内,叶辉使用手动叉车装上货物,星辰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后扶着配电柜,将配电柜拉至装货平台处。叶辉将小货车车厢放倒后倒至装货平台处,装货平台略高于货车车厢尾部,装货平台升降板处于斜坡状态。星辰速递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手动叉车将配电柜送至装货平台时,叶辉在配电柜前用手支撑货物,当手动叉车行驶至装货平台和小货车车厢中间时,配电柜发生倾倒,将叶辉压伤。叶辉受伤后当即被送至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于2020年1月9日出院,共发生医疗费47702.53元。出院诊断: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后方韧带复合体损伤;2.胸4轻度压缩骨折、胸3骨挫伤;3.腰1右侧椎弓峡部裂;4.肺挫伤;5.腰1椎左侧横突可疑骨折;6.右胸壁软组织挫伤。出院后建议:1.全休3个月,起床活动须支具保护3月,期间避免久行、久站、久坐及弯腰负重,避免重体力活动,加强营养,身边留陪护一人;2.适当行下肢肌肉、关节功能训练;3.脊柱外科门诊定期复查、随访,出院后1、2、3、12个月门诊复查,视复查情况决定是否去除支具及有无进一步处理,日后若取内固定预计费用15000元左右,胸外科随诊;4.如有任何不适,请及时就诊。2020年4月13日,经叶辉自
行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叶辉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为90日,营养时间为90日。叶辉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在诉讼过程中,星辰速递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20年6月29日,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叶辉的致残程度属于九级;叶辉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认定为宜,叶辉的后续医疗费需12000-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叶辉选择侵权之诉,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二审上诉人诉称】星辰速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装卸货物责任主体问题,叶辉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装卸货物的责任在星辰速递公司,一审法院却认定装卸货物的责任在星辰速递公司,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装卸货物的责任应当由鹏翔物流公司承担。本案中,鹏翔物流公司是收货人,收货方式是自提,即由收货人自行将货物提走,星辰物流公司的义务
仅是配合放行。鹏翔物流公司没有与星辰速递公司就货物的装车问题有过约定,亦没有向星辰速递公司支付装车费,因此星辰速递公司没有装车义务,装车义务人是收货人、提货人鹏翔物流公司。2.一审法院认定叶辉只承担40%的责任,有失公平。叶辉受伤是由其过于自信和操作不当造成,叶辉应当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即使出于对弱势一方的考虑,让其承担50%的责任才更显公平。3.叶辉作为货运司机,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一审并未查明。货拉拉公司作为居间人,也未证明其是否审查过叶辉的从业资格。依照合同法居间合同相关规定,货拉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鹏翔物流公司辩称:由谁装车是行业惯例,上诉人并未要求我方自行装车,我方是按照正常流程走的,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叶辉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拟证明叶辉具有从事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星辰速递公司质证意见为:无异议。鹏翔物流公司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货拉拉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星辰速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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