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管理办法
1 总体要求
1.1 本办法所称台湾通行证是指集团公司因公赴台湾人员(以下简称因公赴台人员)持用的公安部门颁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2 集团公司因公赴台湾任务须经集团公司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审核、审批,并由集团公司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因公赴台人员凭《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任何单位、因公赴台人员不得擅自通过地方政府或其他渠道办理台湾通行证,以及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
1.3 因公赴台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护照前往台湾。
2 职责与分工
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负责全系统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台湾通行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去台湾要办什么证台湾通行证管理的内容包括:台湾通行证的保管、借用;台湾通行证的交还、收缴;台湾通行证的丢失处理及其他事项。
3.1 台湾通行证的保管、借用
3.1.1 因公赴台人员的台湾通行证由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统一保管。
3.1.2 因公赴台人员的有效台湾通行证在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保管的,凭有效的《集团公司赴台湾任务批件》按规定程序借用。因私
办理的台湾通行证凭有效的《集团公司赴台湾任务批件》使用,用后交由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统一保管。
3.1.3 台湾通行证是重要的身份证件,借用期间应认真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或损毁。因公赴台人员在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其台湾通行证应由团组长指定专人或本人妥善保管。
3.1.4 各单位派遣常驻台湾人员临时入境大陆停留30天(含)以内的,其台湾通行证可由本人妥善保管;停留30天以上的,须在入境大陆后5个工作日内将台湾通行证交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保管。
3.1.5 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负责集团公司台湾通行证、签注、出入境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应用,公司数据库与各单位实行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3.1.6 常驻台湾人员的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各驻台湾机构扫描存档,并纳入公司数据库统一管理。
3.1.7 各单位因个人赴台湾旅游等需借用在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保管的台湾通行证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函及个人书面申请向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借用,使用后按照本办法
3.2.2款执行。
3.2 台湾通行证的交还、收缴
3.2.1 借用台湾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的人员,应及时将台湾通行证交还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最迟不超过原定出境日期的5个工作日。
3.2.2 因公赴台人员完成任务入境大陆后应在团组解散前将台湾通
行证交团组长,团组长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交还派出单位,再由派出单位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交还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3.2.3 因公赴台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台湾通行证交还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各单位负责催缴本单位因公赴台人员的台湾通行证。
3.3 台湾通行证的丢失处理及其他事项
3.3.1 因公赴台人员台湾通行证在大陆遗失、被盗或损毁,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失;在大陆境内遗失、被盗或损毁的,应立即向当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失。同时,须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丢失经过、本人检查及处理意见报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3.3.2 跨单位调动的因公赴台人员在原单位已办理台湾通行证的,现派出单位应将其人事调动文件或任免决定作为赴台湾任务请示的必备附件报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4 监督检查
4.1 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负责对全系统因公办理的台湾通行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2 派出单位、因公赴台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台湾通行证丢失、被盗或损毁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附件
5.1 借用台湾通行证联系函
5.2 关于申请借用台湾通行证的请示
附件5.1:
借用台湾通行证联系函
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经批准,同意同志因私赴台,请准予借用该同志台
湾通行证,借用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用后由本人按规定归还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5.2:
关于申请借用台湾通行证的请示
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本人因私赴台,已经组织批准,现申请借用
台湾通行证,借用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用后归还港澳台办公室(外事局)。
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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