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则·问答(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同股不同权”吗?
Q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能否通过公司章程设定“同股不同权”?
A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种类的每⼀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是⼀个基本原则。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问题另外做出规定。⽐如,⼀个股东占注册资本的30%,但可在章程中规定在股东会投票时拥有50%,甚⾄更多的表决权。
Q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股同权”⼜是如何体现的呢?
A
“同股同权”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三个层⾯:(1)相同的股份应当有相同的投票权;(2)相同的股份应当
获得相同的收益;(3)每⼀股份上的投票权和收益权应当是相称相应的。另外,这⾥指的“同股同权”是同⼀种类别的股份,如果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应另当别论了。⽐如,⽬前我国上市公司中试⾏的优先股制度,则拥有优先股股票的股东的投票权是受到⼀定程度的限制的。
Q
再向您请教,既然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同股不同权”,那么,是否在章程中可以规定某个股东享有100%的投票权或“⼀票否决权”。
A
在风险投资(VC/PE)的交易结构中,投资⼈或创始股东为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经常会涉及到⼀些重⼤事项的“⼀票否决权” ,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性规定,应该说可以在章程中做此类规定。但规定某个股东享有100%的投票权,违反了股东享有管理公司权利的基本原则,这容易导致公司沦落为某个股东的⼯具,蜕变为⼀⼈公司,因此,属于公司法禁⽌的⾏为,即使章程中这样规定了,亦属于⽆效条款。
Q
在办理公司⼯商登记时,为简便省事,股东⼀般都会依照⼯商局提供的章程模版来提交资料。在实践
中,如果股东对章程模版进⾏了改动,⽐如规定 “同股不同权”,可能⼯商局还不同意这种修改。那么,⼜应该如何保障“同股不同权”的实现呢?
A
你说得⾮常正确。由于认识问题,在实践中,⼀些地⽅⼯商登记部门确实不允许修改章程模版。为了解决这⼀难题,⼀⽅⾯需要与⼯商登记部门充分沟通,让他们认识到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由权利。另⼀⽅⾯,可以在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约定“同股不同权”的条款,使这⼀条款具有合法性。当然,要使这⼀权利得到保障,最好还是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
Q
a股与b股的区别谢谢!
延伸阅读
双层股权结构(AB股)
双层股权结构(AB股)
(⼀)双层股权结构(或者AB股)的运作
双层股权架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即将股票分为A/B两个层次,对外部投资者发⾏的A股有1票投票权,⽽管理层持有的B股每股有N票(假设每股有10票投票权,则管理层有10倍于其持股⽐例的投票权),这使得采⽤双层股权架构的公司管理层牢牢掌控着对公司的管理事宜,外部投资者很难掌握话语权。
(⼆)美国的实践
双层股权结构(或者AB股)在美国是常见的,并受到上市⾼科技集团的青睐。例如:⾕歌(Google)的创始⼈曾经辩称:持有B类股票-每股有10份投票权,⽽A类股票是1股1票-让他们可以在不受新投资者压⼒的情况下追求创新。⼜如:Facebook采⽤了双层股权结构。其创始⼈马克扎克伯格不仅持有B类股,还签订了“表决权代理协议”,即B股投资者可授权他代为表决,加上他本⾝持有的B股,这样⼀来扎克伯格就拥有公司56.9%的投票权。这使得马克扎克伯格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可以对公司进⾏长远规划,也不必担⼼上市后可能遭遇来⾃资本市场的恶意收购。
(三)双层股权结构(或者AB股)优劣势之争
1.⽀持⽅观点
(1)提供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的竞争⼒。优质的初创企业往往寻求采⽤双层股权制度以保持创始⼈团队
对公司的控制权。⽽交易所对于公司这样做法的态度也影响公司决定在哪个交易所上市。⽐如港交所就阿⾥巴巴提出的合伙⼈制度,虽然接受但也提出若⼲限制。最后双⽅不欢⽽散,阿⾥巴巴远⾛美国,在纽约上市,港交所就这样眼睁睁放⾛⼀个⼤客户。
(2)满⾜企业管理层的反并购需求。企业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能够有效克服投票权分散的情况,避免被恶性并购。这样⼀来公司具有强⼤对外谈判底⽓,在公司发⽣并购时,谋取⼀个更⾼并购价格,使全体股东获得更⾼的并购溢价。
(3)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为当控股权掌握在创始股东⼿中,创始股东可以安排长远投资⾏为和发展⽬标以增加公司整体价值,避免单纯追求短期市值⽽急功近利的投资⾏为。
2.反对⽅观点
(1)它挑战了传统公司法的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民主原则。因为双层股权制度使外部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受损,⽆法按⾃⼰的持股⽐例⾏使监督权;以及外部投资者也⽆法参与公司决策,公司管理层可以凭借双层股权制度越过民主程序发号施令、作出决断。
(2)双层股权结构的反并购效应会⼤⼤增加并购交易的难度,使资本市场的竞争作为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作⽤削弱。
(3)在单⼀普通股结构的公司,所有股东在并购中出售股份会得到同样的利益;但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控制股东出售股份时⽆法获得“控制红利”,该红利由所有股东转移给了管理者。
总之,双层股权制度是对传统公司法的同股同权、股东民主原则的颠覆,赋予公司管理层极⼤的权利。这需要良好、健全的法制环境以及严格、成熟的外部监管,来保证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如此才有双层股权制度实施的空间。⽐如美国有中⼩股东集体诉讼制度等完备机制,所以才有阿⾥采⽤“合伙⼈制度”赴美上市。
参考⽂献:
1.邓峰著:《普通公司法》,中国⼈民出版社2009年版。
2.叶⽟盛、林毓锋:《双层股权结构(AB股)的故事,载于《资本市场法律点评》,2016年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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