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记账法律规定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挡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会计法包括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挡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主要内容
会计记帐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制定的权限、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会计核算
主要内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
本和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监督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所谓三位,是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所谓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和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和注册、调转、变更登记等后续管理;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包括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本,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财务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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