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2.08.21
【文 号】农银发[1992]173号
【施行日期】1992.08.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农银发[1992]173号 1992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业经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讨论,并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的同时,实施企业化经营管理。因
此,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必须适应国民经济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服从宏观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开拓业务,搞活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权限过分集中等项弊端,使农业银行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在行长统一领导下,要以县(市)运行为基点,把各项指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与经济利益挂钩,确保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完成。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
  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设置分为宏观调控指标和经营效益指标两大部分。各项经营责任制指标,按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核定下达。
  (一)宏观调控指标
  1.不突破各项指令性计划
  2.严格执行各项支农政策和利率政策
  (二)经营效益指标
  1.各项存款增长率
  2.各项活期存款增长率
  3.资金运用率
  4.资金成本率
  5.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
  6.资金利润率
  三、利润留成资金的分配
  总行对各行实施“基数利润递增包干,基数留成相应增加,超收部分比例分成,留成资金统一下拨”的办法。
  (一)基数利润递增包干
  1.1993、1994、1995年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的计划数,以1992年存贷款平均余额为基础,加上1990、1991、1992年三年实际平均增长的存贷款平均余额逐年递增计算。
  2.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的利息收支按现行基准利率计算;内部资金往来按人、农总行规定利率计算。
  3.按地区分类计算呆滞、呆账贷款平均占用率,以确定各行的呆滞呆账贷款平均余额,呆滞贷款按50%计算利息收入,呆账贷款和国家规定挂账停息贷款不计算利息收入。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余额查询  4.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应储未付利息,按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分档次提足;对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分行为单位)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允许各行动用上年应付未付利息余额数。
  5.综合费用按总行核定的费用率和计划收入计算费用支出。对各行的综合费用按人员、机构和业务量各占40%、30%、30%的比例确定综合费用额;为保证各行综合费用的基本需要,对按“四、三、三”比例确定的综合费用人均不足8000元的行,按8000元保底计算;按上述规定计算出各行的费用绝对额,与收入挂钩计算确定各行的综合费用率。
  6.其他收入、支出按各行1992年实际数剔除特殊因素后加上1990、1991、1992年实际增长平均数计算。
  7.1993、1994、1995年基数利润的确定。先按上述六个方面政策重新计算出1992年的基数利润,然后计算出1993、1994、1995年三年每年基数利润递增的绝对数,逐步递增确定各年度利润基数,除政策性、特殊性因素调整外,其他方面因素不再调整。
  8.金融新业务利润实行单独管理(包括国际业务外汇利润、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房地产业务利润)。为鼓励各行开拓新业务,总行对新业务基数利润进行单独核定,分别按照上年实际实现的新业务利润作为本年度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依此确定各行1993─1995年新业务基数利润。
  (二)基数留成相应增加
  即按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数各占“三、三、四”的比例计算各行1992年的基数留成资金,1993、1994、1995年的基数留成资金按此办法相应增加。
  1.计算1992年留成基数的有关规定:
  (1)职工人数按1992年末实际人数计算。
  (2)业务量1992年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计算。
  (3)利润数按1992年重新计算出基数利润加新业务基数利润加总行对政策性贷款给予的调节利息收入计算。
  总行给予政策性贷款的调节利息收入,主要是对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政策性优惠贷款、人行补贴后仍低于基准利率的,补到基准利率计算调节利息收入。
  (4)留成基数的计算方法
  30%留成资金
  a.职工人数人均分值=──────
  职工人数
  30%留成资金
  b.业务量分值=──────
  业务总量
  40%留成资金
  c.利润分值=───────────
  利润总额(亏损不相抵)
  各项分值分别乘上各行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利润,然后将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应分得的基数留成资金。
  (5)为保证困难行的基本需要,对按“三、三、四”办法计算的基数留成人均不足2000元的行,在人均实际创利1993年达到1500元以上,1994年必须达到2000元以上,总行方能补足人均留成2000元。对人均创利低于上述水平的行,不再保留人均2000元的留利水平。
  2.1993、1994、1995年基数留成资金的计算。
  为保证各行后三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基数留成资金,在基期留成资金的基础上,以1990、1991、1992年三年平均增加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测算出的三年利润增加数,分别乘以1992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的基数留成分值,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每年基数留成资金的增加数。在上年基数上加留成增加数得出后三年的留成基数。
  对1993、1994、1995年新业务增加基数利润部分,分别按上年的增加利润数为当年增加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乘以1992年利润的留成分值,即为各行每年新业务基数留成资金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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