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黄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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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
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44号
代表人:张诺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副督导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黄丽,*,1984年12月20日生,彝族,住蒙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
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后于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还透支本金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卷、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有少许存款,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蒙自市人民法院土地登记查询表》、《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
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余额查询审判员  杨成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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