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4.05
关于监狱生活的电影
【字 号】沪司狱规〔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司狱规〔2016〕1号
 
各监狱、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系统监狱罪犯的伙食供应、被服供应、日用品供应
、个人钱款、环境内务、疾病防控、医疗救治以及生活卫生基础设施、设备等管理,包括涉及罪犯生活卫生事项的相关人员管理。
 
第三条(工作目标)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罪犯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罪犯医疗救治水平,降低罪犯狱内发病人数,降低罪犯狱内因病死亡人数,无重大疫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条(标准化管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应当逐步健全、统一、细化各项法律、法规的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便于考核。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应当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管理能级。
 
第六条(社会化管理)监狱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应当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卫生防疫工作社会责任的落实,探索局生活卫生部门与社会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七条(规范化管理)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依法直接管理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做到保障有力、运作有序、基础扎实、廉洁高效。
 
第八条(狱务公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相关情况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为监狱狱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罪犯本人或家属的核对查询。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局生活卫生部门职责)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全局罪犯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指导、检查、考核监狱的罪犯生活管理、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局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狱建立、健全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网络;
  (三)组织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
  (四)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工作情况并协调做好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五)指导监狱罪犯生活卫生信息化建设,并做好罪犯生活卫生基础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第十条(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职责)监狱生活卫生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并落实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监狱罪犯生活费和罪犯个人钱物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监狱罪犯生活物资的采购,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并保障供应;
  (四)负责本监狱罪犯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检查,确保罪犯饮食安全和用药安全;
  (五)负责本监狱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等生活卫生标准的执行;
  (六)负责指导本监狱各监区开展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七)负责本监狱罪犯日用品供应站的管理工作,组织罪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八)负责本监狱罪犯生活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
  (九)负责指导、检查本监狱各监区罪犯生活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时收集汇总及上报罪犯生活卫生统计报表。
  各监区应配置罪犯生活卫生管理专职民警。
 
第十一条(监狱医疗机构)全局系统应当建立包括监狱总医院、监狱医院或监狱卫生所在内的医疗机构。全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执业许可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局生活卫生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二条(监狱总医院职能)监狱总医院负责本局监狱转诊病犯的诊治和危重急症病犯的救治以及转诊社会医院;对监狱医疗卫生工作实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设施设备管理;对罪犯开展医疗巡诊;规范组织医疗信息化建设;处置全局罪犯卫生防疫应急事件;组织开展监管医学研究等。
 
第十三条(监狱内设医疗机构职能)监狱卫生所实行监狱和监狱总医院双重管理体制。监狱负责卫生所的行政管理,监狱总医院负责卫生所的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
  监狱卫生所负责本监狱罪犯的基本医疗以及危重急症病犯的救治和转诊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本监狱罪犯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落实罪犯伙房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等。
  监狱卫生所可以升格为监狱医院。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标准)监狱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监狱应当制定预案,保证罪犯生活必需物资的应急储备。
 
第十五条(伙食管理)监狱应当按照实物量标准供应罪犯伙食,在确保罪犯吃饱、吃熟、吃得卫生的基础上,科学配餐,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
  对未成年犯和患病罪犯,应当适当提高伙食供应标准。
  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少数民族罪犯,监狱应当单独设立少数民族灶台。
  罪犯伙房每月定期公布罪犯伙食实物量实际消耗及伙食帐目,每周公布食谱。禁止向罪犯收取任何形式的伙食费和根据罪犯分级处遇区分伙食标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代表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会议,及时收集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刀具管理)监狱应为罪犯伙房配置自动化食品加工设备、炊具和卫生消毒设备,不得配置刀具。备用刀具由监狱生活卫生部门统一保管,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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