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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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
(2013年7⽉3⽇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法医小丫头第⼀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的意思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政区域的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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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站、受理出境⼊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知悉的信息。
第⼆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字母:
(⼀)C字签证,发给执⾏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员、国际航⾏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D字签证,发给⼊境永久居留的⼈员。
(三)F字签证,发给⼊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境进⾏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境旅游的⼈员;以团体形式⼊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境进⾏商业贸易活动的⼈员。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境居留的⼈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层次⼈才和急需紧缺专门⼈才。
(⼗)S1字签证,发给申请⼊境长期探亲的因⼯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的配偶、⽗母、未满18周岁的⼦⼥、配偶的⽗母,以及因其他私⼈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境短期探亲的因⼯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员。
(⼗⼀)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员。
(⼗⼆)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作的⼈员。
第七条外国⼈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永久居留⾝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审批⼿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计划⾏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出具的邀请函件。
(⼋)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层次⼈才和急需紧缺专门⼈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境处理私⼈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条外国⼈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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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境居留的;
(⼆)个⼈⾝份信息、⼊境事由需要进⼀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
第⼗条外国⼈持签证⼊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境便利的,或者因使⽤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条外国⼈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外国⼈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应当⼀次性告知申请⼈需要履⾏的⼿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四条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境次数和⼊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作的⼈员;
(⼆)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员;
(五)私⼈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境长期探亲的因⼯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的配偶、⽗母、未满18周岁的⼦⼥、配偶的⽗母,以及因其他私⼈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员。
第⼗六条外国⼈申请办理外国⼈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续,并留存指纹等⼈体⽣物识别信息。
(⼀)⼯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层次⼈才和急需紧缺专门⼈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境处理私⼈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开具之⽇起6个⽉内有效。
第⼗七条外国⼈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条外国⼈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应当⼀次性告知申请⼈需要履⾏的⼿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励志网名2013最新版申请⼈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九条外国⼈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申请⼈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动不便的;
(⼆)⾮⾸次⼊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对外国⼈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层次⼈才和急需紧缺专门⼈才以及前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申请⼈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条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应当予以配合。
第⼆⼗⼀条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外国⼈,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需要在校外勤⼯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助学或者实习。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证件,⽆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续。
第⼆⼗四条所持出境⼊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出⼊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五条外国⼈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居留: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免办签证⼊境的外国⼈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法居留的情形。
第⼆⼗六条聘⽤外国⼈⼯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报告:
(⼀)聘⽤的外国⼈离职或者变更⼯作地域的;
(⼆)招收的外国留学⽣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的外国⼈、招收的外国留学⽣违反出境⼊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的外国⼈、招收的外国留学⽣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七条⾦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条外国⼈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
第四章调查和遣返
第⼆⼗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境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外国⼈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当事⼈健康状况等原因⽆法⽴即执⾏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书将外国⼈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条依照出境⼊境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外国⼈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条依照出境⼊境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外国⼈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不准⼊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条外国⼈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由本⼈承担。本⼈⽆⼒承担的,属于⾮法就业的,由⾮法聘⽤的单位、个⼈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承担。
遣送外国⼈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三条外国⼈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第三⼗四条外国⼈有下列情形之⼀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境管理法第⼆⼗⼀条、第三⼗⼀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五条外国⼈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冒⽤的;
(⼆)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式⾮法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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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六条本条例下列⽤语的含义:
(⼀)签证的⼊境次数,是指持证⼈在签证⼊境有效期内可以⼊境的次数。
(⼆)签证的⼊境有效期,是指持证⼈所持签证⼊境的有效时间范围。⾮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签发之⽇起⽣效,于有效期满当⽇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每次⼊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境次⽇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含180⽇)。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作⽇计算,不含法定节假⽇。
第三⼗七条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条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九条本条例⾃2013年9⽉1⽇起施⾏。1986年12⽉3⽇国务院批准,1986年12⽉27⽇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13⽇、2010年4⽉24⽇国务院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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