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烧烤店排烟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有效减少餐饮油烟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市“退后十”做出路北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餐饮服务单位加严管控范围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供应内部就餐的单位食堂和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保障机构;全区范围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经营商户;具备3个以上(含3个)基准灶头的大中型宾馆、酒店、饭店、度假村等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露天经营的流动商贩;工期2个月以上,就餐人数超过50人的建筑施工工地等临时性食堂。
二、餐饮服务单位运营标准(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2、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排烟量相匹配的集气罩、排气筒和排风机,安装有国家资质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风机、油水分离器及专用排放通道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3、各餐饮服务单位的烟气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油烟≤1毫克/立方米、颗粒物≤5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10毫克/立方米。
4、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清洁保养台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餐饮服务单位三项污染因子浓度和净化器、风机状态达到“双在线”检测标准,并与生态环境分局“双在线”平台联网。
6、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噪声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要求,即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70分贝,夜间噪声排放限值为55分贝;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要求,即昼间不允许超过75分贝,夜间不允许超过72分贝。
三、餐饮服务单位准入要求(监管单位:行政审批局、各镇街)
7、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四、餐饮服务单位设备运行及消防设施标准(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
8、新开业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得小于9米,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9、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应分别设置。
经营烧烤店10、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在1.8—1.9米,罩口面风速应不小于0.6米;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集水处,且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0.1米,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11、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小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米,利于专业维护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
12、餐饮服务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设在室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等隔声降噪措施;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40分贝,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35分贝。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餐饮业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13、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5小时;
(2)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0.005米/秒;
(3)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餐饮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0.6米;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应防酸碱、耐高温。
14、餐饮企业需建设配套齐全的消防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周边灭火器材保持完好。
五、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处置标准(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15、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符合要求;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容器内;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应由保洁公司妥善处置。
16、餐饮服务单位的含油污水排放应与其他排水分流,且含油污水应该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针对未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其立即安装,拒绝安装或安装达不到标准责令停业整改,安装完成且分离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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