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 欧盟经济 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
A国的做法不合法。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2004年,A1宣告破产。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
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政府。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但被退回。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在本
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不正确 ,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A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
第六章 国家领土
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