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第三课 公民权利
1.掌握获得法律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2.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3.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增强公民意识,学会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1课时 公民基本权利
知识目标
1.知道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懂得享有这些权利的重要性。
2.知道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了解其实现的具体方式。
能力目标
能够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学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1.感受享有公民权利在个人成长及参与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2.体味公民权利对个人、家庭、社会及国家的价值。
重点
1.公民基本权利。
2.监督权和受教育权。
难点
对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的认识和理解。
教师准备:制作教学情境相关的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新课,理解新名词。
方式一:情境导入,场景激趣
教师播放幻灯片或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第34页“运用你的经验”,完成填空。
教师展示幻灯片,展示下列填空:
小云上学,体现了她享有受教育权;妈妈当选人大代表,体现她享有被选举权;爸爸妈妈上班,体现他们享有劳动权;爷爷奶奶领取养老金,体现他们享有物质帮助权。
教师导入:除此之外,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这就是我们本次课要学习和了解的内容。
方式二:漫画导入
思考问题: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上图喻义的理解。
教师点拨:我国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
教师导入: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下面让我们学习本课的知识吧。
探究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学活动一:安排学生阅读教材第35页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思考问题:(1)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
教师点拨: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如下:国籍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年龄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年龄上必须年满18周岁。 政治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没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思考问题:(2)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
教师点拨:我心目中的人大代表要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众观念和较高的履职能力,能为人民着想、替人民说话、真心为人民服务。
教师总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知识拓展】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
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2.政治自由
(1)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意义: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监督权
教学活动二:安排学生阅读教材第35页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思考问题: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教师点拨:监督权。在举报时应该注意:①对于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正确行使;②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③投诉和检举时,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教师归纳:
(1)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①主体:我国公民。②对象: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2)监督权的内容: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方式):写信、打电话、、向人大代表直接反映、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等。
(4)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探究二:人身自由
教学活动三:安排学生阅读教材第37页“探究与分享”。
思考问题:该厂长及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你认为严某的哪些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
教师点拨:违法。工厂的两名员工破门而入侵犯了严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严某在家中被带走,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教育”了一整天侵犯了严某的人格尊严权。
教师归纳: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①人格尊严权:公民都有自我尊重和受人尊重的需要,都应当享有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权利。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③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享有安宁生活和安全感的私人空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案例
上海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女大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状告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
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大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屈臣氏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二、赔偿女大学生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
探究三: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教师指导学生把握以下几项权利:
1.财产权
(1)重要性: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及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财产。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
教学活动四:安排学生阅读教材第39页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思考问题:警察征用摩托车的行为涉及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
教师点拨:财产权。公安机关因侦察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劳动权
(1)内容: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意义: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们通过劳动,参与社会生产与服务活动,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收益,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实现自身价值,也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3.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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