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名的常识和技巧
商标起名的常识和技巧
商标起名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进行商标注册。商标起名与其它起名不同之处也在于,商标起名必须满足商标注册查询能通过的条件。
一、我国《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名称有如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
商标常识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
国旗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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