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的概念及其分类和分项标准
一、危险品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危险品的概念
危险品是危险物品的简称,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危险品的分类
由于危险的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小不一,而且一种危险品并不是只有单一的一种危险性,常常具有多重危险性。如二硝基苯酚,既有爆炸性、易燃性,又有毒害性,一氧化碳既有易燃性又有毒害性,既有氧化性又有毒害性,三乙基铝既有自燃性又有遇湿易燃
性,乙醚络合物既有很强的腐蚀性又有毒害性、易燃性,还有遇水易燃性等。如果不掌握危险品的这种多重危险性,就很容易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顾此失彼而造成事故。但是,每一种危险品,在其存在的多重危险性中,必有一种是主要危险性,即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危险性。所以,应当根据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分项,以便于科学而严密的管理和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危险货物国际海运规则》(2006年版)和我国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2005)标准按照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将危险品分为以下9大类。
第一类 爆炸品;
第二类 包装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易燃物品;
第五类 氧化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毒性物品和感染性物质;
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 腐蚀品;
第九类 杂类。
二、危险品的类、项标准
为使危险品的管理更加严密、科学,对各类危险品还根据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危险程度以及化学结构和使用情况分为若干项,以便对不同危险级别和程度的危险品进行更加严密的管理。
(一)爆炸品
1.定义
爆炸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着火、迸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
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不包括与空气混合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蒸气和粉尘的物质、本身性质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其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爆炸品实际是、爆炸品及其制品的总称。又包括、猛、火药、烟火药4种。因为“爆炸”是爆炸品的首要危险性,所以区别是否是爆炸品,只能依据能够描述其爆炸性的指标为标准。衡量爆炸品爆炸危险性的指标主要有爆速、每千克爆炸后产生的气体量和敏感度几种。从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角度看,敏感度极为重要;而敏感度又和爆炸基因、温度、杂质、结晶、密度以及包装的好坏有关。故以热感度、撞击感度和爆速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属于爆炸品的标准。即:热感度试验爆发点在350℃以下;撞击感度试验爆炸率在2%以上;或爆速在3000m/s以上的物质和物品为爆炸品。
2.分项
爆炸品按其爆炸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以下6项。
(1)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整体爆炸,是指在瞬间即迅速传播到几乎全部装入药量的爆炸。
如二硝基重氮酚、迭氮铅、斯蒂芬酸铅、重氮二硝基酚、四氮烯、、雷银等,梯恩梯、、奥克托金、泰安、、、三硝基间苯二酚、等猛,浆状火药、无烟火药、、硝化淀粉、药等火药,及其制品,爆破用的电、非电、弹药用等火工品均属此项。
(2)具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带有或迸射药的火箭、头,装有的、弹丸、,非水活化的带有或不带有爆炸管、迸射药或发射药的照明弹、、烟幕弹、、毒气弹,以及摄影、闪光粉、地面或空中照明弹、不带的民用装药、民用火箭等,均属此项。
(3)具有着火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速燃、点火管、点火引信,二硝基苯、苦氨酸、苦氨酸锆、含乙醇>25%或增塑剂>18%的硝化纤维素、油井药包、等均属此项。
(4)无重大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指爆炸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爆,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手持信号器、电缆爆炸切割器、爆炸性铁路轨道信号器、爆炸铆钉、火炬信号、烟花爆竹等均属此项。
(5)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指爆炸性质比较稳定,在燃烧试验中不会爆炸的物质。如B型爆破用、E型爆破用(乳胶、浆状和水凝胶)、、铵沥蜡等。
(6)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品
指爆炸危险性仅限于单个物品爆炸的物品。
(二)包装气体
1.定义
包装气体是指在温度≤50℃时,包装容器内蒸气压力>300kPa;或在标准大气压于101.3kPa,温度于20℃时在容器内完全处于气态的物质(不包括充气饮料)。
此类气体在《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2005)中称为“气体”。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气体是指“没有一定形状,没有一定体积,可以流动的物体”。如空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都是气体,都或多或少存在于大气当中,但并无多大危险,所谓危险是当这些气体充装于容器包装之内时,由于其物理和化学特性,才会对人类带来危险,故对此类气体本书称为包装气体。
2.范围
危险品有几种根据其在包装容器内的物理状态,此类气体主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等。
(1)压缩气体
指温度在-50℃下,在包装容器内完全呈气态的气体,或临界温度≤-50℃的气体;如常温下
储存的氢气、氧气等。
(2)液化气体
指温度>-50℃下,在包装容器内部分是液态的气体。液化气体还按临界温度分为高压液化气体和低压液化气体两类,其中: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气体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65℃的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是指物质处于临界状态的温度。在这个温度之上物质则只能处于气体状态,如氧气的临界温度是-118.8℃)。
(3)冷冻液化气体
由于采取冷冻降温措施使其温度低,在包装容器内部分呈液态的气体;如低温常压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或氨气等。
(4)溶解气体
在包装容器内溶解于液相溶剂中的气体。如乙炔气等。
3.气体的分项
根据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性,气体分为以下3个项别。
(1)易燃气体
指在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百分比)≤13%;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的燃烧范围(爆炸极限的上下限之差)≥12个百分点的气体。如压缩或液化的氢气、乙炔气、一氧化碳、甲烷等碳五以下的烷烃、烯烃、炔烃,无水的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环丙烷、环丁烷、环氧乙烷,四氢化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等。
(2)不燃无毒气体
指在20℃时蒸气压力不低于280kPa,能够稀释或取代空气中氧气的窒息性气体,或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燃烧的氧化性气体及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如二氧化碳、氮气、氦气、氖气、氩气、氧气、压缩空气等均属此项。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气体虽然不燃、无毒,但因处于压力状态下,故仍具有潜在的爆裂危险;其中氧气和压缩空气等还具有强氧化性,属氧化性气体,逸漏时遇可燃物或含碳物质也会着火或使火灾
扩大,所以,此类气体的危险性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对氧气和压缩空气等氧化性气体,其火灾危险性还应按乙类管理。
(3)毒性气体
指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的半数致死浓度LC50≤5000mL/m3(百万分率)的可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或因其腐蚀性而符合上述标准的气体将划为具有腐蚀性次要危险的毒性气体。
如氟气、等有毒氧化性气体,氨气、无水溴化氢、磷化氢、、无水硒化氢、煤气、氯甲烷、溴甲烷、锗烷等有毒易燃气体均属此项。由于氟气、等都是氧化性极强的气体,与可燃气体混合可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故笔者认为,在生产、储存中火灾危险性当属甲类。
4.多种气体存在时的危险性比较
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时,其危险性大小的比较:有毒气体优先于易燃气体和不燃无毒气体,其中易燃气体又优先于不燃无毒气体。
(三)易燃液体
1.定义
易燃液体是指能够放出易燃蒸气,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闭杯试验温度(闪点)≤60℃时,试样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够产生闪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悬浮状态的固体混合物的液体;或液体的虽然闪点大于60℃,但运输温度≥液体的闪点和液体在加温条件下运输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以及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中,且形成均一的液体混合物,并被抑制了爆炸性的退敏爆炸品液体等。但不包括由于存在其他危险性已列入其他类项管理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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