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第2項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管制量是以全校累計量計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
壹、危險物:
爆炸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硝化乙二醇、、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三硝基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有機過氧化物。
著火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易燃固體係指硫化磷、赤磷、賽璐珞類等有易被外來火源所引燃迅速燃燒之固體。
()自燃物質係指黃磷、二亞硫磺酸鈉、鋁粉末、鎂粉末及其他金屬粉末等有自行生熱或自行燃燒之固體或液體。
()禁水性物質係指金屬鉀、金屬鋰、金屬鈉、碳化鈣、磷化鈣及其他之物質,具有與水接觸能放出易燃之氣體。
氧化性物質中之下列物質:
()氯酸鉀、氯酸鈉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之無機過氧化物。
()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之硝酸鹽類。
()亞氯酸鈉及其他之固體亞氯酸鹽類。
()次氯酸鈣及其他之固體次氯酸鹽類。
引火性液體中之下列物質:
()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可燃性氣體中之下列物質:
()氫。
()乙炔、乙烯。
()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爆炸性物品:
()火藥:爆發比較緩慢以燃燒作用為主並無顯著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1、黑火藥及其他硝酸鹽類之有煙火藥。
2、硝化纖維之單基無煙火藥。
3、硝化纖維與之雙基無煙火藥。
()炸藥:爆發非常迅速隨即發生強烈爆炸破壞作用之物品,包括:
1、及疊氮化鉛、史蒂芬酸鉛、重氮基酚等之起爆藥。
2、及硝酸酯類。
3、硝酸鹽之炸藥。
4、過氯酸鹽類及氯酸鹽類之混合炸藥。
5、三硝基酚、等硝基化合物之炸藥。
6、液氧爆藥及其他液體爆藥。
危险品有几种()爆劑:以硝酸銨等氧化劑為主成分,須置於封閉裝置內以可引爆之混合物,包括:
1、硝油爆劑類。
2、漿狀爆劑類。
()引炸物:導火燃燒或爆炸用之物品,包括:
1、類。
2、導火索。
3、導爆索。
()其他具有爆炸性之化工原料:係指原料本身可直接爆炸或經引爆而爆炸者,包括供製造爆炸物用之疊氮化鉛、、硝
化澱粉、硝甲銨基三硝基苯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貳、有害物: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之下列物質:
()Trichloromethane
()1,1,2,2-四氯乙烷1,1,2,2-Tetrachloroethane
()四氯化碳Tetrachloromethane
()1,2-二氯乙烯1,2-Dichloroethylene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
()二硫化碳Carbon disulfide
()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丙酮Acetone
()異戊醇Isoamyl alcohol
()異丁醇Isobutyl alcohol
()異丙醇Isopropyl alcohol
()乙醚Ethyl ether
()乙二醇乙醚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乙二醇乙醚醋酸Ethylene glycol monoethyl ether acetate
()乙二醇丁醚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
()乙二醇甲醚Ethylene glycol monomethyl 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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