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宏衬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其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晓华、程婉月,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超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宏衬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
行人宝鸡格瑞诺无纺布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胜宏衬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货款6903967元,承担违约金672259.41元(以690396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52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
2、从2022年1月24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企业、税务、保险、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且该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依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4日),请申请执行人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冻,逾期将视为不再要求本院继续冻结。
3、经督促,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目前状况的情况说明,称其公司目前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库房无原材料也无成品可供执行。
4、2022年4月6日,本院前往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4月21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执行,其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资产报告,称其公司目前尚有8条熔喷布生产线,每条生产线含税价5800000元。
6、2022年4月22日,在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吴海龙带领下,本院前去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某公司院内库房,对被执行人所有的8条熔喷布生产线中的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将设备查封情况现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7、2022年4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进行执行,获悉被执行人公司现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其的生产场地系租赁,原生产场地已被租赁方收回另做他用,公司除尚有三间活动板房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8、2022年4月26日,本院谈话告知被执行人应限期缴纳评估费用以便启动财产处置程序,但被执行人称其无能力缴纳评估费,愿意法院从拍卖款中进行扣除。
9、为变现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对该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若拍卖流拍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申请法院对该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如果流拍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告知现在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设备外,法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用来缴纳评估费用,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垫付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态不愿意垫付评估费用。
10、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名单,并将其失信情形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被执行人无力缴纳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垫付评估费用,本院对查封的设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熔喷布和无纺布有什么区别终结本院***********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煜
审 判 员 赵民权
审 判 员 李锁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浩
书 记 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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