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11.30
【字 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施行日期】2017.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0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
  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
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
  (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等学校。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七)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九)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一)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二)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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