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高考具体时间_什么时候考试
2023河南高考具体时间_什么时候考试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河南高考考试科目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使用完整试题(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至11:00,听力测试应安排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仅使用外语听力部分试题组织考试的,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前结束(考务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第17条)。自命题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月8日考试之外的另一次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或听说测试等。
  考试须知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级招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及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报名地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2023河南异地高考报名要求有哪些
  1河南高考户籍在河南省,但在外省就读、学籍在外省的,如在河南省报考,须在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直属报名点报名。
  报名手续:高考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读学校所在地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档案资料等。
  2,符合《河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规定条件,在河南省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报名的,父母一方须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高考考生须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并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随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报名。高考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报名手续:高考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一方在报名所在地的居住证。此类高考考生还须按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条件申报”。
  3,在河南省就读的台湾省籍高考考生,随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报名手续:高考考生须提供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高考考生本人的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相应的户口簿。
  4,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人,在定居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直属报名点报名。
  报名手续:高考考生须提供河南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5,在河南省实际就读,取得高校少年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数学英才班、数学领军计划(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招生等报考资格的非高三毕业生,凭高校核发的准考手续,在中学学籍地报名,只能报考给予资格的高校。
  2023河南异地高考报名政策
  河南省异地高考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从起,凡父母一方在豫具有合法稳定工作和住所,无社保年限门槛,随迁子女具有当地正式学籍即可报考。
  据了解,自起,凡在河南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的《意见》在政策实施对象设置上统筹考虑各类体需求,最大程度地扩大了政策受惠面,将省外到河南省就业人员和省内转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政策实施范围。此外,河南省将中职学校也作为政策实施对象,有利于拓宽中职毕业生升学渠道,有助于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更多的高素质职业技能型人才。
  该《意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除进城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引导更多人口进入城镇就业、就学,对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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