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一、事项名称
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影像信息、、实时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相关事项时,其办税人员或法定代表人需要按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
四、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
8年第4号)第一条
“一、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一)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二)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影像信息、、实时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1.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申请使用农产品
收购发票的;4.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五、办理材料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九、注意事项
1.已办理过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涉及特殊业务处理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3.税务机关在登记身份信息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税务机关依法登记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对已经完成身份信息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重复登记。
4.办税人员拒绝按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税务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1)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4)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6.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8.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9.文书表单可在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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