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作⽅案》的通知
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作开始啦!你符合申报条件吗?如何申报?⼀起来看看——
重庆市职称改⾰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作⽅案》的通知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渝职改办〔2021〕191号
各区县(⾃治县)⼈⼒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事(⼲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规定》(⼈⼒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社发〔2021〕25号)等⽂件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作⽅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重庆市职称改⾰办公室
2021年10⽉1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
⼯作⽅案
⼀、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员,以及⾃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员)、离退休⼈员(以申报⼈⾝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才,以及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层次⼈才居住证的外籍⼈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等学校⾃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时间安排
⾼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1年全市⾼级职称申报评审⼯作⽇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
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技⼯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作⽇程安排由各⽚区评委会确定后对外公布。实⾏⾃主评审的单位,⾃⾏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程安排。
三、有关程序及材料
(⼀)本⼈申报
1﹒申报⼈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公单位⼈员(含⾃主择业军转⼲部)按市⼈⼒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员职称申报评审⼯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
通知》(渝⼈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致)所在地区县⼈⼒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4)⾃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不存在法律效⼒合作关系⽽拥有合法收⼊的个体,多为从⽂从艺⼈员,如⾃由撰稿⼈、美术⼈、⾳乐⼈、电脑精英、策划⼈等,应当以个⼈名义参保、有个⼈纳税申报记录,所在⾏业⽆承接资质等与企业⾏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性要求)本⼈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事代理机构审核公⽰推荐上报。参保及存档时间要求参照⾮公单位⼈员执⾏。
(5)在渝单位⼈员因⼯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2),经市职称改⾰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破格申报⼈员⽆须再单独提前送审,按规定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3),随其他申报材料⼀同报送。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专业技术⼈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
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4),所有材料要求⽤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上粘贴《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6)、《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表》(附件7);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专业技术⽔平、能⼒、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报送到使⽤全市⽹报系统的⾼评委的纸质材料,仅提供以上第(1)项(以系统输出格式为准,附件6、7仅供参考),其他材料均在系统中上传。
(⼆)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员申报,对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不低于全市基本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不少于5个⼯作⽇,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
对经公⽰⽆异议或经查实⽆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员申报材料的审核⼯作,区县⼈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员申报材料的审核⼯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员送审名册》(附件8),送区县⼈⼒社保局(职改办)。区县⼈⼒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
办)。区县⼈⼒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作,市⼈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职称申报⼈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重庆市职称申报⼈员送审名册》《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受理。
⾃主评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作,⽆需再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续不齐备的,应⼀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作。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评审终⽌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作结束后5个⼯作⽇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9)、《重庆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0)。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公⽰,公⽰期不少于5个⼯作⽇。为便于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
公⽰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结束后15个⼯作⽇内,对经公⽰⽆异议或查⽆实据的评审通过⼈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主评审),其经公⽰⽆异议或者查⽆实据的评审通过⼈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批评审结果,并按规定报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须提交职称确认⽂件和证书办理编号记录。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续并通知申报⼈所在单位或⼈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申报⼈档案、1份存⼊单位⽂书档案。
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申报⼈档案、1份存⼊单位⽂书档案。
(⼋)复查
申报⼈对涉及本⼈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错看、漏看申报⼈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
四、纪律要求
申报⼈要认真履⾏“诚信承诺”,⼀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通道”评定)只能申报⼀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所在⼯作单位有关⼈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作⼈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规定》(⼈⼒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社发〔2021〕25号)进⾏处理。
五、有关注意事项
(⼀)⾼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在公众信息⽹上公布,并报市⼈⼒社保局(职改办)同步在市⼈⼒社保局(职改办)公众信息⽹公布。
(⼆)今年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采⽤国家和我市现⾏条件,以及新旧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主选择按最新⽂件或旧⽂件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的指导意见或新条件中有“破四唯”、不将论⽂作为申报门槛条件要求的,⼀律取消论⽂申报限制,其他业绩条件原则上按照我市现⾏条件执⾏。除⾼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破格申报条件。
我市新增开展正⾼级职称评审但尚未印发全市申报评审条件的(正⾼级经济师,正⾼级农艺师、正⾼级畜牧师、正⾼级兽医师、推⼴研究员,正⾼级统计师),以国家已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正⾼级职称标准条件为申报依据。
(三)根据渝⼈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要求,由⽤⼈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主确定。
(四)为进⼀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学位⽹”查验,⽆法通过⽹络查
验的通过本⼈档案进⾏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员服务中⼼认证。
(五)申报⼈任职时间计算截⾄2021年12⽉31⽇。
(六)对于全⾯实⾏岗位管理、专业技术⼈才学术技术⽔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般应在岗位结构⽐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七)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专业技术⼈员职称⼯作的通知》(⼈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专业技术⼈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能⼒不作要求,对论⽂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线⼈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次(⽆论是否通过评审)。
疫情防控⼀线专业技术⼈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作的卫⽣专业技术⼈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案、病毒病原学和流⾏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线⼈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线医务⼈员领取临时性⼯作补助范围确定。
(⼋)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特殊⼈才职称评审绿⾊通道。其中,具有副⾼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参见当年特殊⼈才职称申报通知。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才,同时符合疫情防控⼀线或正常晋升职称条件的,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进⾏申报,从不同通道申报评审职称,岗位倾斜政策每⼈累计仅限享受⼀次。
(九)⾃主择业的军转⼲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有效,不需办理确认⼿续,直接作为申报上⼀级职称的凭据。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办公室关于建⽴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
〔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员取得⽂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需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职称。
(⼗⼀)援外援藏专业技术⼈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
援藏⼲部管理的若⼲意见(暂⾏)》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专;申报正⾼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根据《关于进⼀步加强扶贫⼲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推进全市乡村⼈才振兴若⼲措施》(渝⼈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才,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级职称。
(⼗三)⾼技能⼈才申报⼯程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在⼯程技术领域实现⾼技能⼈才与⼯程技术⼈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社发〔2020〕32号)执⾏;申报其他系列职称,按照《⼈⼒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步加强⾼技能⼈才与专业技术⼈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社部发〔2020〕96号)执⾏。其中,企业到院校兼职的⾼技能⼈才申报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学历、技能等级、取得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作年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按照⼈社部发〔2020〕96号执⾏,其他业绩条件按照《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社发〔2017〕74号)执⾏。
(⼗四)严格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中、初级职称评审费分别为420元/⼈、240元/⼈,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扩⼤或提⾼收费范围和标准。
(⼗五)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 确认职称资格⽂件下发后,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型企事业单位填写《职称证书领取、办理登记表》
(附件11,以下简称《登记表》),纸质件、excel格式电⼦件⼀并报市职称改⾰办公室领取空⽩职称证书。⾃主评审的单位按规定核发⾃制的职称证书,不再使⽤全市统⼀的职称证书。
2. 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型企事业单位领取空⽩职称证书后,按照《登记表》信息填制职称证书上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级证书送市职称改⾰办公室加盖钢印;中、初级证书送职称核准部门加盖钢印。签章完备后发放⾄评审通过⼈员。
(⼗六)各区县⼈⼒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积极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答、申报指导和培训⼯作。
附件:
1.2021年全市⾼级职称申报评审⼯作⽇程安排
2.委托评审函
3.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4.重庆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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