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 ...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治安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树立户籍窗口文明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并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5日
贵阳市公安局推进“零门槛”户籍政策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一节  窗口设置
  第二节  工作规范
  第三节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常住户口登记业务办理规范
  第一节  出生、收养等登记
  第二节  迁移登记
  第三节  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四节  注销、恢复登记
  第五节  户口簿册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树立户籍窗口文明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确保全市“零门槛”户口迁移改革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其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公安机关承担户籍管理职能设立的直接面向社会,接待、服务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专门场所。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的民警统称“户籍民警”。
  第四条 户籍窗口建设要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户籍民警负责在户籍窗口统一接待、处理众申请办理户籍、身份证事务,并统一解答众户籍管理政策咨询。社区民警应配合户籍民警负责对疑难户口落户手续进行调查取证和开展工作,负责走访登记辖区常住人口登记、入住情况,落实实有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指导部门和户籍公安派出所接待窗口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一节  窗口设置
  第八条 户籍窗口应设置于公安机关指导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内显著位置,独立设立,标志明显。做到标识设置醒目,环境干净、整洁、明亮,物品摆放清楚,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第九条 户籍窗口应设为低台敞开式,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户籍窗口接待厅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条 户籍窗口应配备《常住人口登记表》底册档案专用柜、电脑、打印机、居民身份
证人像信息采集设备、不间断电源及空调、电话和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配置便民的桌椅、纸张、笔墨、饮用水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印制各类服务指南、办事流程、警民联系卡、预约卡、缺件告知单等材料,并置于醒目位置,供众取用。
  第十一条 业务工作量大的窗口应在办证厅内设置等候区、排队叫号机和1米线外隔离带,有条件的窗口应设置咨询服务台、可开通QQ微博,电子屏幕墙、电脑触摸屏、优先服务通道。
第二节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接待众制度。正常工作日,由户籍民警负责户籍窗口接待众工作,并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非工作日期间,由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受理登记众预约事项,在下一个工作日依照程序优先办理。办理事务众多、业务量大的期间或者是长期办理事务众多、业务量大的公安派出所,应调整户籍民警设置人数,增设窗口或适当延长窗口服务时间或增加工作日。
  第十三条 警务公开制度。户籍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
、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示办理业务各类表格填写式样。公布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办公电话及非工作时间的。公开省、市、县公安机关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众的监督和评议。公安派出所警务监督台和户籍窗口服务台应公布户籍民警的照片、姓名、职务、警号、,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咨询监督电话和窗口服务评价系统。
  第十四条 特事特办制度。对确实急需办理户口、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众,实行预约服务及时给予办理。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人员,应优先接待办理。孤寡老人、残疾人、有特殊困难众,可开展上预约门服务;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以及高考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入学新生、参军入伍人员集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期间,开辟绿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办理制度。凡是没有明确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变更事项,众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经审核,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且齐全、有效的,一律由户籍民警当场在窗口给予受理或办结。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对申报材料齐全或存在疑难问题户口,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派出所应当自众提交
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给予明确答复;确因调查取证困难,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不全,不能当场受理或办理的,应一次性准确告知其必须补充完备的手续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确保众第二次办成,坚决杜绝让众跑第三趟现象发生。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核准制度。公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等有关事项,由户籍窗口受理核办。户口调查核实材料应内部传递、限时办结。户口事项的核准、审批结果应由户籍窗口统一通知当事人。有条件的,可通过互联网开通政策咨询和查询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安全保密制度。户籍窗口应建立计算机、印章、证件材料、档案等使用、登记、保管制度。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户口核对章、户口注销章、空白户口迁移证件、户籍民警使用的公安数字证书等应由户籍民警统一保管。非户籍民警不得擅自登录计算机系统操作办理户籍业务。户籍民警工作期间离开计算机终端时,应退出户籍业务操作页面。
  第十八条 岗位职责制度。户籍窗口必须按照AB角设立不少于2名以上的户籍民警,保证
每个工作日有民警正常接待众办理事务。确因公务等特殊原因短时间内不能接待众办理事务的,户籍室门前应设置民警去向提示,须向众告知原因和恢复办理的时间;2天以上较长时间无户籍民警接待众办理事务的户籍窗口,需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临时调配人员受理众事务。
第三节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户籍窗口是公安机关接待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的服务窗口,实行户籍民警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四个一律”规定,严禁户籍窗口辅警单独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辅警只能协助从事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管理等辅助性工作,严禁非执法主体工作人员参与执法。
  第二十条 户籍民警上岗前应接受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及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业务培训,经分(市、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岗。新录用及从非户政管理部门交流、调入的民警,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由原户籍民警带班工作不少于20个工作日,办理移交手续后,方能正式上岗。户籍民警应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政策,确保有关业务办理、数据录入、信息采集的及时、
准确、高效。
  第二十一条 户籍民警要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市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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