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 号】州金管发〔2017〕3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州金管发〔2017〕31号
 
县(市、州直、湘西经开区)管理部、各科室: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细则》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9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类型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本州农村户口、外来务工人员、辞退、开除、刑事处分除外)且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以上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一定的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贷款”本息的;
  四、符合特殊情况提取的。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并偿还本息的;
  三、工作关系转出本州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三章 提取的基本资料
  第六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均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存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第七条 代理提取
  专管员可为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提交:
  一、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缴存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委托书,该委托书需经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提取的证明资料和额度
  第八条 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
  一、退休的
  (一)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本州农村户口、外来务工人员、辞退、开除、刑事处分除外)且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以上的;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四、出境定居的
  (一)提供《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绿卡);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一)继承人与原缴存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原缴存人配偶办理提取的,其配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原缴存人单位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2.原缴存人子女办理提取的,其子女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原缴存人单位开具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关系证明;
  3.原缴存人父亲或母亲办理提取的,其父亲(母亲)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原缴存人单位开具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关系证明。
  (二)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见附件1)
  (四)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缴存人死亡证明指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无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原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没有合法证明的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五)对住房公积金转账处理:原缴存人的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父母)办理提取,如果原缴存人在银行仍存在个人账户,则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原缴存人的账户上,如果原缴存人已不存在个人账户,则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到办理提取手续的直系亲属账户上。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在中心有贷款的偿清贷款后再予办理。
  提取额度: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可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予以销户。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
  (二)在中心无贷款;
  (三)所提供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材料符合中心当年规定;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或翻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接受申请;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并施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二、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因购买住房并用《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1.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证》;
  3.《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类提取,管理部免予调查。
  (二)处于购房阶段提取:
  1.用《购房合同》提取
  (1)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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