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
、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
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
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
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
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
5、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严格行政许可审查
(一)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对照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民警进行,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附在行业管理档案中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并有核查人员签字备查;
(二)因开办旅馆可能直接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因合并、迁移等,可以导致核准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经许可开办的旅馆,经营地点不在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传输、验证
(一)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的,都是旅业信息源,必须按规定录入传输住宿人员信息;
(二)旅馆业系统建设原则实行“一店一证一机”制,新建旅馆和留客住宿的浴室,必须单独装机传输入住人员信息;
(三)对住宿人员的验证登记和信息录入传输,必须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采集传输率达到100%;按规定必须采集、传输的住宿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照片。住宿人员为的,必须采集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等内容;
(四)涉外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八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落实管理职责。旅馆业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公安局治安大队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旅馆业经营单位无论有哪一级审批发证,必须接受所在地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加强对派出所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二)规范治安检查。派出所每月、治安大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日常检查有派出所进行;
检查内容项目:证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旅馆旅客会客登记等情况;
有必要核对旅客身份时,一般应有旅馆工作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
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实行复式登记制度,经检查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
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预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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