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夫妻团聚类永久居留须知
外国人申请夫妻团聚类永久居留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二、需提交的材料
1、4张2英寸正面免冠白或淡蓝背景彩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使用说明: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2、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使用过的护照及有效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在国外结婚的,《结婚证》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凭证,凭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配偶的身份凭证复印件(中国籍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户口本,或外国籍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5、经公证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凭证复印件。非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房产,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申请人租赁他人房产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6、经公证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金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冻结6个月以上;存款凭证为配偶所有的,其配偶应出具经公证的愿意为申请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声明(公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7、国外(申请之日前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凭证复印件(凭证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凭证,凭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8、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体格检查凭证,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9、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注销中国户籍的证明、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凭证、入籍纸或证书、第一本外国护照及入籍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10、夫妻双方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工作单位、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重要提示:
1、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凭证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 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注:建议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递交复印件前均需审核原件,复印件需A4规格,一式三份。
4、 申请人如需在“绿卡”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5、 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
6、 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
7、 申请前须已在住宿地进行外国人住宿登记。
8、 如委托其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9、 其它未尽事项以当地公安局机关要求为准。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三、申请地点
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四、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1500元;
    (二)制证费:300元。
五、办结时限
受理机关自受理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同时注销申请人原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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