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禾与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易禾与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陈向东电视剧【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6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 
【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易禾;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易禾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祭奠英烈寄语短句【当事人-个人】易禾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方一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黄敬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一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黄敬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一平黄敬源 
【代理律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易禾 
【被告】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土特产店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年休假工资、2019年4月病假工资、高温补贴是否正确。二、兄奕公司要求易禾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支持。三、易禾主张参加基金会被扣款属于兄奕公司克扣工资是否成立。四、易禾要求确认在职期间月应发工资为12000元是否应当支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一审判决年休假工资、2019年4月病假工资、高温补贴是否正确。年休假工资差额、2019年4月病假工资双方在一审庭审
均无异议。关于高温津贴,对于2017年7月之前的高温津贴不予审查。兄奕公司一审庭审确认没有支付易禾高温津贴,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易禾的工作场所采取了降温措施,每年的6月至10月将温度降至30℃以下,一审法院判决兄奕公司应支付易禾2017年7月至10月、2018年6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8月的高温津贴,150元/月×12个月=1800元并无不妥。对于易禾主张的超过离职前二年的部分,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应支持。  二、兄奕公司要求易禾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支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到监督检查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依法不应处理。  三、易禾主张被克扣的工资(基金)是否支付。兄奕公司提供了《基金会成立方案》、有多名员工签名领取的《基金委员会通知》、2018年及2019年基金收支明细。首先,兄奕公司扣除易禾基金的数额与《基金会成立方案》规定的标准一致;其次,易禾每月领取工资时已经知道该扣款的事实,易禾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其愿意参与“基金"互助;再次,《基金会成立方案》、有多名员工签名领取的《基金委员会通知》也显示兄奕公司处的“基金"是用于员工互助等员工福利,没有做其他用途。易禾请求兄奕公司支付被扣除的基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易禾要求确认在职期间月应发工资为12000
元是否应当支持。兄奕公司一审仅提供2019年1月及3月至7月的工资单,一审根据兄奕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确认易禾的离职前二年的应发月平均工资11125.5元,并无不当。易禾要求确认在职期间月应发工资为120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易禾主张2009年6月入职兄奕公司至2019年8月29日离职的事实,依法可以确认。一审未确认该事实,依法应予纠正。一审对易禾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易禾上诉要求改判,理由不充分,依法不应支持。易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前述援引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什么地什么成语【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易禾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06: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6000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易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法院应认定兄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之日,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二、原审法院未依法认定易禾的入职时间。兄奕公司的人事管理系统的记录信息错误,就不应该予以采信,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三、易禾的工作岗位是技术员,而非机长。四、法院应责令兄奕公司提供入职以来的工资台账。五、兄奕公司应补缴易禾入职以来应缴未缴和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六、兄奕公司至今未支付国家法定的年休假工资金额为22758.62元;七、兄奕公司没有支付易禾高温补贴。八、兄奕公司的基金方案未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备案、法院认可,也未经易禾本人签名确认,实属克扣工资的行为。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1973民初16000号民事判决;2.支持易禾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兄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易禾与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电视做电脑显示器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6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区旗岭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贵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一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禾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兄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6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9年10月25日,易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易禾在职期间的月应发工资为预估12000元;2.兄奕公司向易禾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3.兄奕公司向易禾支付入职以来的年休假工资2893元;4.兄奕公司支付易禾2019年4月病假工资7
9元;5.兄奕公司支付易禾入职以来的高温补贴7500元;6.兄奕公司支付易禾被克扣的工资(基金)12000元;7.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兄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入职时间:易禾主张其于2009年6月2日入职。兄奕公司则主张易禾曾经于2013年7月离职,后于2013年8月22日重新入职,对此提供了入职简历表证实,易禾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因为其入职时未满18周岁,2013年8月22日是兄奕公司让其填写入职简历表,关于入职时间也是兄奕公司填写。
     二、工作岗位:机长。
     三、工资情况:兄奕公司仅提供了易禾2019年1月、3月至7月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易禾2019年1月、3月至7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8636元、7908元、11317元、11082元、12430元、15380元。
     四、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的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9年8月29日。
     六、申请仲裁的时间:2019年7月9日。
     七、仲裁请求:1.确认易禾200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期间月应发工资为12000元;2.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3.兄奕公司支付易禾200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份的年休假工资2893元;4.兄奕公司支付易禾2019年4月9日病假工资79元;5.兄奕公司支付易禾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高温津贴9000元;6.兄奕公司支付易禾200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克扣的工资(基金)12000元。
     八、裁决结果:1.兄奕公司支付易禾:(1)2017年、2018年年休假工资790.6元;(2)2019年4月9日病假工资63.3元;(3)2018年7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7月的高温津贴900元;2.对易禾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庭不予支持。
     九、关于易禾确认在职期间的月应发工资预估12000元的诉请。该诉请实为案件事实,兄奕公司仅提供2019年1月及3月至7月的工资单,兄奕公司没有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前二年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兄奕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确认易禾的
离职前二年的应发月平均工资如下:11125.5元(8636元+7908元+11317元+11082元+12430元+15380元)。易禾主张的超过离职前二年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十、关于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易禾该请求应当提请其原工作辖区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决,一审法院不作处理。
家长意见最精简20字     十一、关于年休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易禾请求支付2017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兄奕公司支付易禾2017年、2018年的年休假工资差额790.6元,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兄奕公司应支付给易禾。对于2019年的年休假工资差额,兄奕公司已经于2019年9月22日转账支付给易禾316元,易禾请求兄奕公司支付2019年度休假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二、关于2019年4月9日病假工资:双方确认易禾该日的病假工资为70元,兄奕公司应支付给易禾,易禾该项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关于高温津贴: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易禾
于2019年7月提起仲裁,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易禾主张的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的高温津贴予以审查,对于2017年7月之前的高温津贴不予审查。兄奕公司确认没有支付易禾高温津贴,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易禾的工作场所采取了降温措施,每年的6月至10月将温度降至30℃以下,故兄奕公司应支付易禾2017年7月至10月、2018年6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8月的高温津贴,具体计算如下:150元/月×12个月=1800元。易禾请求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