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与侯占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与侯占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汉一李琴卫华 
【审理法官】李汉一李琴卫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侯占东 
【当事人】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侯占东 
【当事人-个人】侯占东 
【当事人-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梦霞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梦霞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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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侯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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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及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因汇林印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侯占东缴纳了2009年5月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养老保险,故一审法院判令汇林印务公司支付侯占东上述对应期间的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于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及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因汇林印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侯占东缴纳了2009年5月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养老保险,故一审法院判令汇林印务公司支付侯占东上述对应期间的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和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于法有据。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于
2012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15年分别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汇林印务公司称因侯占东办理暂住证需要,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侯占东对此不予认可。汇林印务公司负有举证责任。现汇林印务公司未能证明其上述主张,又未能说明分别签订两份合同的合理理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令汇林印务公司支付侯占东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汇林印务公司称其已支付侯占东加班工资,加班公司体现在绩效当中,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侯占东的工作时长确多于每日八小时,故一审法院判令汇林印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汇林印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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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与侯占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6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六环磁各庄立交桥南200米(中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龙堂,董事长。江的英雄事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树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占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霞,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林印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占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汇林印务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汇林印务公司不支付侯占东2009年5月9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176元、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3880.8元。二、判令汇林印务公司不支付侯占东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793.63元;三、判令汇林印务公司不支付侯占东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1210.0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9309.28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侯占东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理解适用法律值得商榷,具体表现为:1.汇林印务公司曾通知侯占东进行保险事项的协商;2.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关于延时和周六日加班问题,汇林印务公司在一审提交了考勤及工资表证明实际支付侯占东加班工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侯占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大学入党申请书
决。一、汇林印务公司应当支付侯占东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未缴纳养老补偿金。侯占东于2009年5月1日入职汇林印务公司,岗位是印刷机机长,但汇林印务公司一直未为侯占东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直到2014年7月起为侯占东缴纳社会保险。二、汇林印务公司应当支付侯占东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诉称     汇林印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支付侯占东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4196.06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费3084元;2.不支付侯占东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132.03元;3.不支付侯占东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1210.0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9309.2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侯占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占东于2009年5月9日入职汇林印务公司,岗位为印刷机长,侯占东系农业户籍,汇林印务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为侯占东缴纳养老保险,汇林印务公司自2014年7月为侯占东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1月9日,侯占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双方均认可侯占东于2018年11月9日受伤后,汇林印务公司给予侯占东停工留薪期3个月,并按照5878元/月标准支付侯占东停工留薪期工资,侯占东自2019年
2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休病假,汇林印务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侯占东病假期间的工资。
     侯占东与汇林印务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同意合同于2015年4月12日生效,于2018年4月11日终止,汇林印务公司安排侯占东执行综合工时制,侯占东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基础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工资等。
     2019年10月24日,侯占东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补偿金56800元;2.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补偿金4260元;3.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068元;4.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99722.83元;5.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49652.97元;6.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85997.1元;7.汇林印务公司支付2009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
资38730.07元。2019年12月6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7707号裁决书裁决:一、汇林印务公司支付侯占东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4196.06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费3084元;二、汇林印务公司支付侯占东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和双倍工资差额42132.03元;三、汇林印务公司支付侯占东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1210.0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9309.28元;四、驳回侯占东的其他仲裁请求。汇林印务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仲裁庭审中,侯占东主张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白班早8:30至晚8:30、夜班晚8:30至早8:30),每月休息2天,且汇林印务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此提交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单黑平台绩效(工资)》予以证明,汇林印务公司认可《单黑平台绩效(工资)》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汇林印务公司认可扣除吃饭时间侯占东每天工作10小时,侯占东2018年前每月休2天、自2018年1月起每月休息4天,但已经支付侯占东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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