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管彦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管彦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5 
【案件字号】(2021)云03民终3394号 
一亩地是几米x几米【审理程序】家乡巨变作文二审 
【审理法官】陈铭军朱绍茂王勇 
【审理法官】陈铭军朱绍茂王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管彦双 
【当事人】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管彦双 
【当事人-个人】管彦双 
【当事人-公司】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尹甜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甜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甜 
【代理律所】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管彦双 
炸鸡【本院观点】上诉人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彦双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登记的企业,被上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管彦双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登记的企业,被上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所从事的工作是上诉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被上诉人的管理、工资发放均由上诉人公司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辩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    综上所述,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22: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管彦双2020年7月12日由原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招录进入公司,安排在云南省文山马关县××镇项目工作,任钻探机台班员,承担机械辅助操作及维护职责,日常工作由原告的职工管彦鹏安排。原告与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2020年8月9日,被告的工资由原告按月经由银行转账支付。2021年5月,被告向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21年7月6日作出曲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9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中断【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被告系由原告招录,在原告的职工管彦鹏的安排下工作,其负责的机械辅助操作及维护工作是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上虽没有被告的印章,但该《工资表》上有单位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机台负责人签字确认,应当认定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劳动报酬。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故原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管彦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管彦双2020年
7月12日至2020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9日未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管彦双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形成临时性劳务用工关系。2020年7月,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文山县马关县都龙镇金石坡的地质矿项目,该项目由机长管彦鹏作为项目负责人直接进行承接,管彦双系机长管彦鹏所聘请,为方便管理,也为了保障被告管彦双等临时用工人员能够按时拿到自己的劳务报酬,故经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机长管彦鹏协商一致,采用以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临时用工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的形式进行用工管理。因此,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未与被告管彦双之间签订过书面的劳动用工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受伤之后,机长管彦鹏已离职,没有实际尽到机长管理之责,亦未对管彦双进行经济赔偿。基于上述客观情形,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未与管彦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只是形成临时性的劳务用工关系。二、管彦双在劳动关系认定庭审过程中关于陈述受伤经过,与自身不按照维修操作流程,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着直接的因果
大江大河2结局怎样的>水滴筹申请条件联系,管彦双本人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事故经过明显违反了相关的钻探规程要求。三、管彦双在受伤后,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已及时将管彦双送往医院住院,并为其先行垫付了各项住院期间的门诊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待其终结出院之后,曾与管彦双对后期赔偿事宜进行过多次调解与协商,也对管彦双的受伤部位进行数次司法鉴定,后因双方当事人对伤残等级、赔偿数额等关键问题争议较大,导致本案未能达成最终的赔偿意见。    综上所述,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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