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XX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XXXX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申请电动车牌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XXXX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控制数量、实名认证、规范行为、从严管理”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出入管理、车位规划、交通巡查、违规登记等工作。基建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场地基础建设。后勤管理处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骑行、规范停放等有关管理规定,增强道路交通
安全意识。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师生医护员工及驻校单位的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的车辆必须是本人使用的,且车辆所有人为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XX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及行驶证,不得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登记备案通过关注“平安福医”进行,车主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照材料,备案通过后由保卫处发放XXXX大学电动自行车通行牌照(标识)。学生的通行牌照有效期至毕业离校止,教职员工的通行牌照有效期限为在校工作期间。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通行牌照(标识)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前端及后端醒目的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污损、故意遮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丢失、损毁的应及时补换,补换时需下载并填写《电动自行车通行牌照补换申请表》。
第三章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师生医护员工及驻校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凭XXXX大学电动自行车通行牌照(标识)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访客)需要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XX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取得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经门卫审核,扫码出示“访客通行证”后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当遵守校园交通标识、标线的指示。驾驶时靠道路右边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转弯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十四条严禁电动自行车骑车带人(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不得有单手骑行、攀扶车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五条严禁“超标超限”、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校区所在地通行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四章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入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放时车头朝前或顺向停放,依次码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挤占机动车辆停车位,不得停放于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之外。
第十八条严禁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时需关闭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二十条车主在给车辆充电时,需使用符合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充电设施设备,严格遵守充电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充电安全。严禁私自拉电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停放点使用效率,管理部门有权不定期对各停放点内长期占用停车位置的“僵尸车”、“废弃车”进行清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时,遵照《XXXX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流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损坏校园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施“校园交通行为信用”管理。电动自行车校园交通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登记备案、伪造车辆证件、违规购置、违规行驶、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改装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照交警部门对违章车辆扣分处罚的做法,对校园交通失信行为开展校内违规扣分登记,其中伪造车辆证件、违规购置、违规充电等记录一次记12分,其他违规行为记录一次记3分。并视违规情况对驾驶人进行提醒、约谈、向所在单位通报,直至给予禁止其车辆进校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校园交通行为失信记录与个人信用、德育测评、工作考评挂钩,并纳入文明单位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对校园交通失信行为的电动自行车,影响校园秩序和交通的,在扣分登记之后,执勤人员可以强制搬离,搬离时发生的损坏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违反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规定,提供或其他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办理登记备案资格,永久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入校,并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不定时开展无牌无证、超标超限、违规改装等违规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和查处,违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没收和治安处罚,并给予批相应的校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引发火警火灾事故的,由学校给予校纪处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共享电动自行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能实现定点停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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