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90%的电瓶车将⽆法上路!新国标明年实⾏,这5个答疑请看仔细
明年4⽉15⽇,全国将开始对电动⾃⾏车实⾏「新国标」。
从11⽉1⽇起,浙江已开始实施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该办法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车⽣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作作了部署。
消息来的太突然,萧⼭电瓶车⼀族懵了。今后电瓶车想正常上路,要注意哪些问题?
⽇前,浙江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就⼤家关⼼的⼀些问题进⾏了解答。
1、根据⽂件规定,到2021年,旧国标的电动车不能使⽤,那么如果今年年底买的车属于旧国标,是不是在3年后也是做报废处理?
答:不是的。
据统计,⽬前市场上90%的电动⾃⾏车都属于超标车。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之所以我们推出备案登记这⼀措施,是考虑到很多⼈买来的电动车因为超标⽆法上牌,成了⽆牌车,被偷了也⽆从查起,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实施了备案登记这⼀便民服务措施。但根据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的,这次国家做出规定,是从源头上杜绝了⽣产⼚家和商家⽣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过渡时间是三年,到2021年12⽉31⽇为⽌。
⽆论是你刚买的电动车还是之前⼀直在骑的,只要是超标电动车,⽆论以前备案登记的,还是现在备案登记的,使⽤期限都到2021年12⽉31⽇,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上路了。
但如果是符合国标并且列⼊《浙江省电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车,都是可以⽣产、销售和使⽤的。⽬前符合旧国标的车辆,还是可以⽣产、销售和使⽤,使⽤不受3年限制。
2、买车后,被交警部门发现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上牌,怎么办?
答: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可以长个⼼眼,可以要求商家出⽰相关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写上车辆型号,
也可以拍下店堂内有没有贴相关告⽰等⽅式来取证。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更换。
新国标的电动⾃⾏车主要有这些标准:时速25km/h以下,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电机功率⼩于等于
400W、电动机不得提供动⼒输出、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于或等于48V、核载⼈数1⼈,并且安装了脚蹬⼦的电动车⾃⾏车。
3、⽂件规定,凭有效⾝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申请备案登记。什么是车辆合法来源凭证?
答:⼀般指购车发票。
4、明年4⽉15⽇起,是不是超标电动车⽆法上路了?
答: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超标电动车是不能登记上牌的,也就是⽆牌车,所以不能上路。⼀般交警部门在路上检查,就是看车辆是不是有牌,为了检查⽅便,⼤家最好把电动车相关证件都放在⾝边。
5、电动三轮车算不算在这次规定之内?
答:电动三轮车不属于电动⾃⾏车,除符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关规定的以外,如残疾车,其他都不允许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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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作的通知
《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15⽇正式实施,电动⾃⾏车产品由⽣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将开始执⾏。为维护电动⾃⾏车⽣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民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车⽣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作通知如下:
⼀、⽣产和销售
(⼀)禁⽌⽣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商⾏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处理。
(⼆)2019年4⽉15⽇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浙江省电动⾃⾏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车产品,允许在本省⽣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吗⼆、产品公告
(⼀)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电动⾃⾏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公告》的电动⾃⾏车产品,允许在本省⽣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制定。
(⼆)⾃2018年11⽉1⽇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产的电动⾃⾏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15⽇起废⽌,同时禁⽌⽣产、销售按照旧国标⽣产的电动⾃⾏车产品。
三、登记和上路
(⼀)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购买的未列⼊《公告》的电动⾃⾏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1⽇⾄2019年3⽉31⽇凭有效⾝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期限⾄2021年12⽉31⽇⽌(地⽅已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公告》的电动⾃⾏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期间车辆驾驶⼈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同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道路通⾏规定。
(三)禁⽌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公告》的,责令驾驶⼈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2019年4⽉15⽇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你家的电瓶车符合标准了吗?留⾔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 | 都市快报记者杨丽,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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